《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是考夫曼教授晚年的代表作,原版正文只有短短99页,译成中文也不过8.5万余字,但它却是考夫曼教授关于法学方法论(法律获取理论)终其一生之思考的提炼和结晶。全书从批判传统涵摄模式入手,在阐释规范领域的认识论和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律获取的四种主要程序或者说方法(演绎、归纳、设证、类比)及其关系进行铺陈,并论及了法律获取过程中法官的认知与决断、理性与意志之间的关系。《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言简意赅,深入浅出,一气呵成,核心主张在于以类比或者说个案比较为中心的等置模式(Gleichsetzungsmodell)来取代以演绎或三段论为代表的涵摄模式。这无疑与考夫曼的整个法哲学思想是相通的。在考夫曼的理论中,类比(Analogie)占据着十分显眼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他并不仅仅在推理手段的意义上来理解类比,即“作为方法的类比”,而且在一种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一托马斯主义”的哲学传统中去的本体论的意义上来理解类比,即“作为存在的类比”。例如,在其早期的代表作《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中,考夫曼就将德国的“事物本质”思维与类比相结合,提出类比是规范与事实的相互调适,而法就是一种实然与应然相对应的关系性范畴,所以法在本质上就是类比武的。这一观点贯穿了考夫曼的整个理论体系(法律推理与法本体论),并一脉相承地在其晚年的法哲学集大成之作《法律哲学》那里再次得到体现。而《法律获取的程序》一书也时时会回溯到这种本体论的理解上去,以作为方法论主张的哲学根基。另一方面,《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毕竟是以作为方法的类比为核心的,所以尽管与本体论的思考并非相隔,但还是有所不同。它更关注于类比或者说等置的非逻辑推论性质及其对于法官法律获取活动的影响,也更加关注个案比较的技术性因素(如比较中项的选择)。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恐怕是考夫曼教授所撰的唯一一本单独以方法论为主题的专著。在目前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很热的情况下,《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可作为方法论研究者和爱好者必要的参考文献,同时对于关心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实务工作者也有一定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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