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百问百答》:
61.什么是市舶使和市舶司?
答:市舶司是中国古代为管理对外贸易设立的管理机构,职能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最初,唐朝设立市舶使管理外贸事宜。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外国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宋代重视海外贸易,并沿袭唐朝的做法,开宝四年(971)在广州设市舶使,掌海上贸易。后来随着海外贸易的繁荣,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七月在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温州、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州)、秀州(今上海松江)等地设市舶司,负责检查进出船只商货、收购专卖品、管理外商。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起初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事务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因此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
元朝沿袭宋朝的做法,元世祖时于广东置市舶提举司,武宗时(1308-1311)罢市舶提举司。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广州、庆元三市舶提举司,掌发放船舶出海公检、公凭,检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辖口岸船只事宜。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但明、清两朝反复“海禁”,各口岸市舶司不断废、立。明洪武三年(1370)“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初实行闭关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1683)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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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