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
2.录音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时。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关键词:录音带借据证明力借款事实
裁判规则:
债务人因特殊情况,在债权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据。债权人依据该借据提起诉讼后,债务人向法庭提交了录音带作为反驳债权人诉讼主张的依据。因该录音带真实反映了案件情况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虽然债权人对录音带的内容提出异议。但其并未要求鉴定,应当据此认定录音带的效力大于借据的效力,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规则阐释: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出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由此可知,在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借款人与出借人并未真正发生借贷关系,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向借款人虚假出具了借据,该借据虽系借款人本人出具,但因并非借款人本意,故不具有证明效力。此外,借款人提交的录音带中明确提及借据出具的原因及经过,尽管出借人对录音带所反映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但其并没有对异议的部分申请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将录音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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