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子系统,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物质文明为司法文明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司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日益增强,尤其突出地表现为司法载体的现代化,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活动中,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效率。其次,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系法治文明,而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张文显:《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2012刑事诉讼法的文明价值》,《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文明建设是政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再次,精神文明是司法文明的灵魂和内核,司法制度中贯穿了精神文明,司法活动中也体现了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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