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系契约视角下的交换关系研究框架
关系契约视角承认组织之间有关联,认为它们之间的连接和纽带不仅有显性契约,还有规范契约,且它们共同构成了关系契约规范。显性契约虽依然能够确立交换,但它不再独自而是与规范契约一起共同确保交换的实现。显性契约对双方义务的正式规定固然确定了双方行为的边界,但契约规范却通过使双方内化自身义务而直接影响其行为,在规制组织间交换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此时,要分析组织交换关系,规范契约就成为了切入点与核心,成为了组织交换关系研究框架的基础。
持关系契约视角的组织会倾向于“家族式”(Clan)(Weitz,1995)或“双边”(Bilateral)(Heide,1994)的关系管理方式,会通过关系规范(主要是隐性的规范契约)来管理交换关系。规范契约体现了双方对“自身义务”及“对方(针对自身的)期望”的一致解读。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自身义务”、满足“对方(针对自身的)期望”的同时,也能使“自身(针对对方的)期望”由于“对方义务”的履行而被满足,则组织无需再以权力去控制对方从事某些行为。毋庸置疑的是,拥有较多权力的一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依然会挥舞权力,但这并不构成也不影响交换的主基调——对规范契约的遵守。
由此,当学术界秉承关系契约视角来分析组织交换关系时,它采用的是一个以规范契约为基础的研究框架,具体如图2—7所示。在图2—7中,组织A对自身义务的看法与组织B对A期望一致,B对自身义务的看法与A对B期望一致。若在A通过关系行为满足了B对A期望的同时,B也通过关系行为完全满足了A对B期望,则双方关系就达到了一种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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