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出版学研究丛书:出版法规与著作权法论析》:
编辑出版过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出版物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辑方针符合登记的业务范围;
各项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按照登记的项目正常出版,编印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从业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根据年度核验的结果,主管部门可对出版单位作出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出版社为6个月,报纸为180天,期刊为一年。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应重新办理年度核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对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节出版物内容管理与样本缴送
一、出版物内容管理
出版物内容管理是出版法规的核心内容。由于国情、社情不同,有的国家可能不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作出规定.但必然会对出版物内容管理作出规定。相应规定,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但主体内容却基本相同,那就是对涉及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淫秽色情、公民人格与名誉等事项作出必要限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民基本权益。
(一)内容管理与出版自由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几乎在所有国家,出版自由都是宪法确定的基本人权之一;但同时,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又都承认出版自由是受限制的,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有责任。”该条确立的宪法性质的出版自由与受限制的出版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成为后来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蓝本。
根据法律传统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出版自由尺度的规定上有不同的操作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遵循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下,又在具体法律中规定了禁止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并明确相关罪名和责罚以防止出版自由的滥用。法国于1881年通过并沿用至今的《出版自由法》开篇即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但后文又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主要涉及煽动、妨害公共事务、妨害个人和伤害外国国家首脑和外交官员等。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不得制定法律或法规来限制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些国家中鲜有通过成文法来规范新闻出版活动的,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来对出版自由进行干预。国家对出版自由作出的限制或制裁只维持在必要的最低限度,而公民则需对自己的言论自由负责。以美国为例,通过大量的判例,美国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规范先后经历了“坏的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阶段。
综合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对出版物的内容管理,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妨碍国家安全的内容,包括煽动暴乱或犯罪、泄露国家机密等;(2)诽谤他人名誉或泄露隐私的内容;(3)淫秽、色情以及其他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4)诋毁宗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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