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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0辑(2015.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3846
  • 作      者:
    贺荣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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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包含九个栏目设置。本辑“领导讲话”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贺荣副院长在“外国法查明高端论坛”、“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揭牌仪式”以及“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揭牌仪式”上的讲话。“司法文件”栏目主要涉及2015年上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的批复。“请示与答复”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0辑)》的特色栏目,汇总了2015年1月到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律问题请示的复函。其他栏目还包括“裁判文书选登”“案例评析”“调查与研究”“学术交流”“信息与资料”“审判综述”。本辑收录文章专业性强、角度新颖、语言流畅,对涉外商事海事的审判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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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0辑)》:
  第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 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 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 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 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 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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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领导讲话】
加强外国法查明研究 提升涉外审判水平
——在“外国法查明高端论坛”上的致辞
(2015年1月19日)
在第二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2015年4月27日)
在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2015年4月27日)
在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2015年6月6日)
回顾与展望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rbitral Award in MainlandChina: Looking back and the Way Ahead
——在201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司法论坛的主旨演讲
(2015年5月14日)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8日)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1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七台河市巾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8月20日)

【请示与答复】
(一)关于仲裁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重庆红蜻蜓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长春花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
(2015年2月3日)
……
【裁判文书选登】
【案例评析】
【调查与研究】
【学术交流】
【信息与资料】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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