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
故非有真实民权,足以禁束官吏,不能怨英君谊辟之持法以慑其志也。“所以一个封建专制国家想要大治,就必须让官员严格遵纪守法,不使其贪腐,将其行为严格约束在一个范围内。否则万千官员,尤其是亲民之官,对于人民不啻为万千虎狼也。当然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使得自己皇朝江山永固,初衷未必为人民的幸福,然而客观上却是使得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人民受益。清朝对于因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利益受到控告者,一经查实,即予以解职。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覆:“四川陕西总督鄂海疏言,凡人民控告州县官员者,一经题参即令解任。恐长刁风。嗣后州县官被告,请暂免解任。先交布按两司,审明情实后再行题参。应如所请。从之。”正因为各级官员害怕因为人民的上告或者“京控”而受到处分,故而在解决行政争议或者民人告诉时,往往会加以留意,至少在形式上要给予相对方以“公平”之感。
传统社会中除了以法律规定行政官员的职责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罚以外,在行政体系内部也设置了一些控制、监督行政权力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封建国家的监察制度最为突出。封建监察制度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饬吏治,保护民众权益,缓和官民的矛盾与利益冲突,平衡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借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实现社会的调整,维护封建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代监察机构是皇帝耳目之司,其监察对象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僚。古代监察制度所确认的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权力的各个领域,监察官员依法行使建言政事、纠弹官吏、监督司法、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多方面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监督百官,在机构设置上,监察机构不附属于其他政府部门,与其他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直接对皇帝负责,以免监察权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涉;在职权上,负责监察的御史专职监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御史位卑而权重,在有些朝代甚至可以风闻言事:在权力来源上,各朝都制定了相应的监察法规和条款,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权限,以防止监察权力的滥用。传统社会的监察制度本质上是封建皇权的附属品,通过监督全国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调节着国家机器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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