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主义语境下当代中国劳资关系发展》:
这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体现了国家对调节劳资关系的意识明显增强,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仲裁劳资纠纷、协调劳资关系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劳资矛盾的实际情况相比,仍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一是立法层次有所提高,但总体层次不高。《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劳动大法,为其他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还较少,劳动立法多数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二是立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缺乏具体处罚措施,导致漏洞大,执法难。以《劳动法》为例:对职工在高温下工作适用还是遵循1962年的规定,内容相当简单。究竟多高的温度是高温?必须停工的温度环境是多少?在高温条件下应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应给予多少津贴?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又如,对于因劳保不到位而出现工伤,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再如,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一些企业常以“经济效益不好”等借口将责任一抹了之,《劳动法》却对此无能为力,不能给予严厉的惩处,致使拖欠工资成为社会之灾。三是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在劳动监管上动力不足。在GDP政绩考核的压力下,有的地方政府竭力维护资方利益,生怕提高工资、组建工会、劳动监察吓跑投资方,对劳动法规执法松懈。如有的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绿牌”。资方因此有恃无恐,劳动侵权问题层出不穷。
(二)构建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覆盖面不足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需要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其主要内容是构建起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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