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正义 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出于维护司法统一的考虑,以全席审判的方式行使司法权,但司法传统并不强求每个大法官对同一“法律问题”持一致见解。大法官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反对意见或并行意见),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几位大法官才有资格代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判?对此,立法及“规则”均付之阙如。根据“绝对多数决”原则,占总数之绝对多数的法官有权以最高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虽然九位大法官的绝对多数至少是五人,但普通法向来有“集体之法定人数的绝对多数有权代表该集体”的规则,当只有六到七人参与审判时,该“法定人数”的绝对多数(四人)即有权代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因此在实践中相当多案件的判决仅由四位大法官构成多数意见。
如果全部参审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上恰好“平分秋色”(equally divided),换言之没有形成绝对或相对多数,对此最高法院只能维持原判。这类裁判没有先例效力,且被维持的下级法院的裁判被视作终审判决。如果最高法院因大法官回避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的,将视情况分类处理。其一,如果该案件直接来自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首席大法官可以将案件“管辖权转移”到该地区法院所在地的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要么进行全席审判,要么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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