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是按每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上是一个年度征收的税种。理论上,只有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一段时间内才能准确核算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同时方便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避免一次性大额缴税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税法规定了按月或按季预缴的政策,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年度汇算清缴综合反映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整体情况,其唯一的载体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因此,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反映了纳税人全年的损益核算及涉及的所有政策。本书以年度汇算清缴为主体,同时兼顾相关联的企业预缴及清算的纳税申报管理,运用纳税申报表的框架结构梳理税收政策。
本章主要介绍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重要政策、2014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关注的重点征管事项。
一、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A类的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纳税人适用B类的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两类纳税人同时适用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1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不含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非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手续;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规定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年度汇算清缴的报送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年度汇算清缴的一些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核算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真实的、合法的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纳税申报表是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算缴纳所得税情况的唯一有效载体,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延续了2008年版申报表的设计理念,在整体思路及具体事项填报上均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思想,并成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最终体现。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体系,按照纳税申报时间划分为: 一是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二是年度纳税申报表;三是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按照不同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A类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的B类纳税表。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居民企业的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作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2非居民企业的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查账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只适用于总机构填报。本表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适用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2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3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适用于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适用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重要政策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是对企业当年度损益进行的全面核算,涉及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适用税率、税收抵免、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等事项。因此,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收政策。
据粗略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出台了近400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出台的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口径。以下从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类等方面归纳了近20项年度汇算清缴具有普遍性的重要政策,从会计核算、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申报实务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一)收入类政策
1商品销售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政策要点分析:文件重点明确了销售商品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以及几种特殊形式确认收入的条件。此项政策是每个企业确认收入都要遵循的政策依据。
需要深入理解税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区别。税收上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较税收政策增加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从确认收入的环节考虑到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税收政策虽然强调了收入确认的强制性,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不考虑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等政策明确: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坏账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政策从根本上弥补了企业因经济利益没有流入的情况下确认税收收入后可能产生损失的情况。
[例1-1]A企业于2015年6月20日向B企业发出一批商品,并向B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商品成本240万元。并于7月12日办妥了托收手续。A企业在12月31日得知B企业被其他企业提起诉讼,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回收该项货款。A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存在差异。
(1)A企业2015年度的会计核算
此项销售无法收到货款,会计上不核算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
借:发出商品2 400 000
贷:库存商品2 4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5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000
(2)A企业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此项销售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条件,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此项业务的纳税处理:
一是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填报:①《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13行“其他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中填报: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300万元;第2列“账载金额-本期”0;第4列“税收金额-本期”30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300万元。②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3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300万元。
二是纳税申报表中的成本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24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240万元。
因此,此项业务2015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增收入300万元、纳税调减成本240 万元,计算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3)A企业以后年度不同情况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
①第一种情况:甲企业在以后年度收到货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 000 000
应收账款5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 400 000
贷:发出商品2 400 000
收到货款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处理:一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中填报300万元;二是《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中填报240万元;三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其他”项第4列“调减金额”中填报60万元。
由于A企业在2015年度已经按会计准则规定将此项业务计入利润总额,已将60万元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实际收到年度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所得6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
②第二种情况:A企业确实无法收回销售货款,根据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资产损失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应收、预付账款可以作为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