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2.竞争的加剧促进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功能,尊重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现代责任保险的一种发展趋势。在市场经济国家,专业人员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投保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信力,赢得客户的信任。在我国,专业职业之间的竞争也渐趋激烈,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其信誉和竞争力。
3.立法的强制性要求是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很多国家,为了提高专业人员的赔偿能力,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专业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立法要求成为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的保险金。保险人在保险单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两项:(1)被保险人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是基本责任,它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在现代法律体制下特别是英美法律制度中,能够对专业机构和人员提出索赔请求的第三人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通常,客户、竞争者、监管机关等均可以对专业机构和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人能够借以提出索赔请求的程序机制也是广泛的,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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