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侦查讯问规范化的解读
一、侦查讯问规范化概念的确定
(一)规范与规范化
1、规范的涵义
从字面上理解,“规”的原意是画圆形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规则、成例”;“范”的原意是古时的一种模具,用来把无固定形状的东西浇铸为预先设定的形状,引申为榜样和限制。“规范”,就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受其约束的行为准则或规定。
2、规范的种类
规范按其正式程度可以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
正式规范是得到了社会系统授权组织的正式认可并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发布,必须得到遵从的规范,不遵从的社会成员必须得到明确的惩处。按照规范的权威性高低可以依次排机关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推行的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定的规范形式;行政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依法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其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限定的规范形式;契约规范是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依法达成共同遵守的契约,从而对契约各方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定的规范形式。
非正式规范,是社会系统通过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限定和引导的规范形式。它们虽然没有采取明文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对成员的不遵从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其规范标准得到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广泛认同,违背者常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鄙视等道义方面的处罚。非正式规范虽然没有采取强制的形式,但对成员的行为也具有持久的、强有力的影响力。
3、规范行为
遵循各类规范的行为就是规范行为,行为规范是社会系统保持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任何社会系统的维持和存在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为基础,而这一秩序必然要体现为成员的行为规范。分工合作是社会组织系统的基本特征,社会组织系统的高效与否以及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最终要落实到社会分工体系下各个成员的具体行为上,他们的行为是否按照既定目标,符合规范的标准要求,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个体行为能否有机整合为有序高效、朝着系统目标行进的整体行为,对管理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由于规范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测、可以期待的工作环境,使得组织成员在完成任务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获取和加工处理的信息,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并为建立有条不紊的工作秩序、实现系统目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因此,规范是任何社会系统形成的前提,并维系着系统的继续存在,个体成员的行为是否达到预期规范决定了系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对社会各个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也就成为实施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
2、规范化
“规范化”的本意就是“通过建立和实施规范,使人们的行为合于一定的准则和规定”。在西方法律理论上很少出现规范化这个术语,与之相应的是标准化 (standardizing),但标准化与我们在实践中所推行的法律行为规范化相比,内涵要简单得多,它主要是指操作层面上的法律技术、程序运行流程、执法质量和工作行为的标准化、统一化。而侦查讯问规范化则是涵盖了组织机构层面、制度层面、行为操作层面乃至文化思想等讯问工作的各个层次,涉及当事主体双方和社会的所有相关方面。
(二)侦查讯问
1、侦查讯问的概念
讯,意指审问、鞠问或洁问。在《语言大典》中被定义为“郑重地、全面地并带有命令的口气彻底地询问一件事情的情况和由其环境情况可以推测出的全部细节”。 讯问是贯穿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渐进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侦查讯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讯问,及审判阶段的审判讯问。由于侦查讯问处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揭露和证实犯罪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甚至会影响到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因而侦查讯问这一程序在各国都受到了重视。与国外刑事诉讼对侦查阶段的讯问作出“羁押内讯问”和“羁押外讯问”的区分相比,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没有明显区分,但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仅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看,这种区分有利于更加凸显讯问中处于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对于侦查讯问和侦查询问这两种收集证言的方式,较之询问中侦查人员与询问对象双方合作和自愿陈述的温和方式相比,侦查讯问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提问的强制性特征。从这一点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侦查实践中,讯问和询问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讯问有时也以询问的方式进行,体现了把犯罪嫌疑人当成刑事诉讼平等主体(作用相当于证人)对待的理念进步。
关于侦查讯问的概念,我国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调查说,即“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向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听取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审查说,既“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轻重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的一种侦查措施。” 三是审讯说,即“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言词审讯,是直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必要方法。”
综上所述,所谓侦查讯问,”即指侦查阶段进行的讯问,它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讯的一项侦查措施。” 侦查讯问的概念应包括以下内容:(l)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2)侦查讯问的主体是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3)侦查讯问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区别于一般证人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4)侦查讯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和辩解,即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罪轻的辩解,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5)侦查讯问的方式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正面审问。
2、侦查讯问的本质和特征
关于侦查讯问的本质,有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侦查权对于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拥有专门侦查措施的反映。侦查权即指侦查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案件采取调查、勘查等行为从而达到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事实与证据的权力。” 刑事诉讼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活动,根据现代刑事诉讼证据裁定主义和无罪推定原则,对任何犯罪的定罪和处罚都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最先开始的诉讼阶段,国家侦查机关只有掌握了一定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之后,诉讼才能顺利进行至下一阶段,否则就将停止。因此,为了使侦查人员能够收集足够的证据,法律赋予了侦查人员在侦查程序中享有专门的权力(侦查权)以收集证据,其中就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这一关于侦查讯问本质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对于侦查讯问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冲突性、互动性”四个主要特征;有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也称刑事讯问,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话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具有“目的性、冲突性、信息性、侦查人员思惟的多结构性、法律规范性”五个特征;还有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具有“冲突性、强制性、直接性、程序性、可疑性”五个特征。由上可见,“强制性”、“直接性”、“冲突性”作为侦查讯问的特征是多数学者能够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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