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从历史中获取知识,还在于种种社会制度的连续性把现在、未来与过去连结在了一起。现在和未来的选择是由过去所型塑的,并且只有在制度演化的历史话语中,才能理解过去。”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前言
民法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它的萌芽在《汉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The Oldest Code of Laws in the World, by Hammurabi, King of Babylon, Translated by CHWJohns, Edinburgh, T& TClark, 1903; Leonard William King(译),The Code of Hammurabi,Createspace,2014.中就已经出现,而后在古罗马时期兴盛起来,并最终形成了包括《法学阶梯》(又译为《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国法汇编》(Codex Justinianus,Code of Justinian,后来又增加了《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New Laws)和《学说汇纂》(又译为《学说汇编》,Digesta and Pandectae,Digest or Pandects)在内的《罗马民法大全》(又译为《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Corpus Juris Civilis)。《罗马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一语第一次出现是在 1583年,即由迪奥尼索斯(Dionysius Godofredus)首次编辑出版《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ic code)时使用。Kunkel, W,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1966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JMKelly), p157, n2。
《罗马民法大全》是罗马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晶,其中包括法律条文、法学教科书和学者学说汇编,其中后者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为蓝本于533年底编写而成的,十分注重法学的应用性。随着罗马帝国对西方世界的征服,罗马法也传播到了欧洲各地,成为最早在大学教授的课程之一,并在经历了中世纪的蛰伏期后,由《法国民法典》继承并发扬,最终影响了全世界的法律进程。
今天,包括中国、印度和英美等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以不同的形式发扬着自罗马法甚至更早的古代法制传统,并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源自法国、德国的法律内容,从而使民法以基本私法的形式成为国家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顾世界民法的发展历史,并对其中的不同制度渊源和所蕴含的丰富的哲学思想进行考察,不仅对了解民法与世界文明的关系有所裨益,同时也对当前和今后如何规定社会的行为规范并塑造新的历史轨迹和民族特征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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