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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解读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90207
  • 作      者:
    李中华撰稿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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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实用解读:对本条的含义做出讲解,对适用的情形做出指引,对解决事项的方法予以罗列。
★流程示意:以图表形式表现本条所列事项解决方法或法律要素相互间关系,简单明了。
★权利救济:对本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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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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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9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院、高检院等部门颁布了一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当前,我国刑法规范呈现出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的特点,有必要从实用的角度对刑法规范进行解读,以便广大公民能较快地学习和了解刑法。
本书按照刑法典的体系对刑法规范进行阐释。总则五章,从刑法基本原则、犯罪形态、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方面介绍我国刑法基本制度。分则十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常见多发犯罪进行重点介绍,并对全部犯罪的罪名予以注明。
本书从实用解读、权利救济和配套指引三个方面具体阐释刑法条文。实用解读部分,重点解释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权利救济部分,对涉及犯罪人和被害人利益的事项重点阐明。配套指引部分,为读者进一步了解刑法规范适用情况作出指导。
刑法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之法,担负着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重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刑法知识成为现代公民的必修课。不妨从现在开始,从自我做起,不断学习刑法知识,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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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本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
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
的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
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
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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