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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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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5483
  • 作      者:
    王耀世,侯东亮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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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耀世,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河南省首批检察业务专家,主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3项,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侯东亮,男,1974年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程序原理、刑事证据法学。主持完成理论课题1项,出版专著2部,先后在《法学杂志》、《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等刊物上刊载论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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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从犯罪学角度出发,梳理出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二元分立过程以及古典学派、实证学派的学者们在此过程中的理论贡献。基于理论研究状况,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构正是基于关爱和回归的内在价值,从而迥异于成人刑事司法。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明确提出少年司法分立论的理论观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设专章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闪耀着少年司法权利特别保护的光辉。在学术研究上,正是对少年司法权利保护问题的提炼和升华,我们期待一个由特别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分别关押、社会调查报告等特殊少年司法制度一旦真正的运行,少年司法模式类型自然获得确立。
  其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深化了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司法”模式的研究。储槐植教授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司法”模式,并指出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坚持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扩大社会教育的覆盖面、减少司法干预。也即是说充分发挥社会帮教、工读学校在矫治违法少年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其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在数量上都要超过司法机关惩处违法少年。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体上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就少年司法模式的总结还为之过早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少年司法还远没有上升到模式层面探讨的必要。中国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羡慕的发展成就,在西方世界的话语空间里已经充斥着关于“中国模式”的探讨。关于“中国模式”的分析或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经济学领域,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应当有贡献。
  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构在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实现多机关协作治理少年犯罪问题,实现对少年的社会控制,从而促使其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同时,其也强调通过发挥少年司法的整体效能,发挥出少年司法模式的教育功能、矫正功能、权利保护功能和预防功能。就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英国协作模式中自上而下的YOB、富有专业化、职业化特色的YOT以及一些社会组织的设置可能为我国专业化、职业化的少年司法机构设置提供可资借鉴的标本。同时,以芬兰为代表的北欧福利模式对社会政策的强调、而不是对刑事政策的强调,可能是我国少年司法模式建构过程中政策层面的考量因素。未来的少年司法模式将会介入社会资源,呈现出多机构协作的模式。
  *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明确提出并论证了“以检察为中心”的少年司法体制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少年司法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进入社会资源的广泛投入,呈现出多机构协作的模式。那么,这种多机构的协作又当呈现出如何面孑L?就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将会承担起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职责。根据域外的经验,少年司法专业化不仅体现为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法院的专业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少年法院的确立和发展。然而,在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之下,“以检察为中心”的少年司法体制恐怕是促进触法少年回归社会*为现实的一种路径表达。换言之,基于司法体制缘故,形成以审查起诉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其具体体现为检察院和少年检察官主导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等社会力量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司法场域中“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机构化”已蔚然演进为一场司法改革运动。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标签”和诉讼程序尤其是实体刑罚阻却了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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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
  三是作为日常现实生活层面的正义。由于制度是在与现实社会的妥协中生成的,加之制度也不可能囊括人们生活的所有细节,因此,作为制度正义的实现就与日常现实生活的操作层面存在一定距离。现实中许多制度存在着被规避的现象,就是这种差距过大所致。因此,正义问题远不是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问题。
  从法理学视角研究得出的正义、自由、安全、秩序和犯罪控制这些法律价值,其实应当是少年司法价值的上位概念,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价值的上位概念。目前,社会在对青少年、青春期这一人生阶段的过渡性、易受侵害性和易塑性的认识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反映到国际人权公约的理念和条款,触法少年的特殊需要是其关注的核心,少年触法者的处遇应当与成人刑罚相区别。也即是说,少年司法系统应当满足少年触法者特殊需要的系统,关爱和回归价值贯穿少年司法制度及其程序整个过程。
  (2)关爱和治疗是少年司法模式的内在价值。少年司法其实反映的是社会问题,并不存在“天生”犯罪少年,而是社会因素使然。严罚思想下的少年司法模式是一种微缩版的刑事司法,其只是力图通过国家暴力快速修复社会秩序、吓阻少年违法。但其效果多有实证研究数据验证了这一思想的失败。少年司法模式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关爱和回归,因为进入少年司法程序的少年被视为“迷途的羔羊”“生病的孩子”,通过检察院、法院这一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协调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帮助非行少年摆脱困境,完成社会化的过程。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发展和民族素质提高层面,正是基于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关爱和回归价值成为建构未来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石。少年家庭问题、就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等诸多问题不可能单纯依靠传统的刑事司法途径来解决,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系统的参与、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关爱和治疗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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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二章 社会·司法模式的提出
一、中国少年司法现实困境
二、少年司法分立论
三、“社会一条龙”实践运行
四、“政法一条龙”实践运行
五、中国少年司法权利保障模式的完善路径

第三章 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和未来
一、社会调查制度功能:程序分流
二、社会调查理论启示:“以法院为中心”和“以检察为中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样态
四、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第四章 心理学技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运用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用心理技术概述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常用共性技术分析
三、心理学技术在未成年人个案中的呈现与分析
四、未成年人案件开展心理咨询遵守的原则

第五章 “以检察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以检察为中心”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二、大数据和“以检察为中心”
三、“以检察为中心”的制度建构

第六章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研究
一、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
二、重新审视少年司法基础理论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的展开
四、专业化的观护基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出路

第七章 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庭的模式与未来
一、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庭模式的提出
二、表象和根源:在是否侵蚀审判权和少年司法专业化之间
三、需要明确的前提: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是伪命题
四、域外的经验和线索
五、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庭的未来

第八章 观护制度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经验
一、发展中的观护制度
二、观护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三、观护制度的未来

第九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案例引入和问题分析
二、理论视角和路径建构
三、“以检察为中心”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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