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券群体诉讼案例评析》:
例如在卡莫尔诉哈德逊煤矿公司案中,温克勒法官撤销了一份由七名原告股东提起的针对被告公司虚假陈述造成他们投资损失的动议。法官解释到,在确认证券欺诈案中,原告的动议被支持的前提是每个原告能够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因果联系理论证明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又如在肖尔地毯公司诉贝尔公司案中,法官博伊德指出,市场欺诈理论在美国也存在诸多的争议,将这样一套有争议的理论适用在司法体系不同的加拿大,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蒙道儿基金诉渔夫公司案中,法官科琳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之中,单个投资者的受损事实同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通过综合市场各个因素进行通盘分析而得出确信的结论,而并不像该案的原告指出的无法证明。同时,该案原告提出的只要购买了该股票就可以证明虚假陈述对其产生影响这一观点,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同。
综上,加拿大的因果关系证明理论与实践,是运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将证明责任规定给了原告一方。这一规定同加拿大金融系统稳定,大规模的证券集团诉讼较少有关。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加拿大司法系统开始反思这一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本案对于加拿大传统的证券集团诉讼因果关系证明理论的颠覆,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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