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笔者从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与外延入手,通过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系统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等方法,认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定义为: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没有参加到民事诉讼争讼、非讼程序中,但相应的争讼、非讼程序运行所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或即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且无其它救济手段,得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部分后,尽可能同时一次性解决相应实体争议的事后救济程序。本书设专章以司法错误裁定土地使用权转移为例,首次对国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其利益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现有立法确定的法院依职权或依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国家利益进行事后保护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规定,全面构建国家利益的代表主体事前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为主,法院依职权、依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为辅的程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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