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有效性评价》:
恐怖融资是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或募集资金,用于恐怖主义活动。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属恐怖融资。《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融资是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对其进行打击。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将恐怖融资确定为犯罪行为。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加大了我国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
2.1.3.2恐怖融资和洗钱的关系
恐怖组织策划实施恐怖袭击、购买武器装备、培训人员、拉拢腐蚀庇护他们的政客等都离不开资金支持,但恐怖活动本身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恐怖活动依赖于恐怖分子获得的资金支持。从反恐的案例看,恐怖融资一方面通过恐怖分子贩毒、走私、军火交易、贩卖人口等有组织犯罪来获取非法收益,另一方面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获利、利用非营利组织募集资金或者获得支持者的赞助。恐怖组织需要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盖混淆带有恐怖主义目的的资金流向,使之成为形式上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用于恐怖主义活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具有天然的联系。洗钱在助长有组织犯罪的同时也滋养着恐怖主义。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反洗钱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为了筹集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虽然恐怖融资与洗钱关系密切,但不能将恐怖融资与洗钱简单地画等号,恐怖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
(1)从资金来源看,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
(2)从行为目的看,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其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分子的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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