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印度尼西亚)》:
1965年7月24日,为了加强两国的航运合作关系,印尼与中国签订了两份双边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尼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自此之后,印尼与中国逐渐展开了各个领域的合作。印尼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涵盖了投资促进、司法协助和卫生合作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协定中,经贸合作相关的协定主要包括:
1.《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最惠国条款:中国与印尼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实施的投资和产生收益的待遇,以及在管理、使用、享有或处置其投资及与这些投资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2)征收补偿条款:中国与印尼任何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可以被国有化、征收或采取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相同的措施,但此种措施仅限于征收方的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应给予被征收方补偿。(3)投资汇回条款:中国与印尼任何一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就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准许投资者在完成其全部纳税义务后,转移余下相关款项。(4)争议解决条款:中国与印尼投资者基于投资产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友好协商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3月以来,印尼政府提出将修订与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投资协定,代之以全新的、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协定。由于涉及印尼内部多个政府部门,原计划于2015年5月底完成的双边投资协定修订草案未能如期完成。印尼的双边投资协定多在20世纪60~90年代签订,部分协定甚至已经过期失效,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善、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印尼对东盟的承诺,很多重要因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未能予以体现,这些协定被认为不再适合经济发展,因此印尼将加快双边投资协定的修订工作。①
2.《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的主要规定中国和印尼政府如何避免对中国或印尼居民在对方国家的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措施,包括居民的认定标准,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等。
3.《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两国支持民间团体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参与打击相关的非法贸易、非法采伐森林资源产品,特别是监督执法核实的实施;(2)两国共同建立及时收集和交换两国木材贸易、森林法律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木制品信息的制度;(3)两国对有关的森林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共同开展双方执法机构和网络间的有效合作。
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宣言的内容主要包括:(1)两国同意在印尼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以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合作,定期交流信息,进行联合开发并共同制定规划。(2)两国支持企业在印尼以多种形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与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相结合、联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及运营等。(3)两国鼓励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和融资便利。(4)两国在中印尼经贸技术联委会框架下成立两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合作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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