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最新问答》:
《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该规定,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结果,或者具有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均适用死刑。这一规定,虽体现了从严惩处精神,但由于实践中绑架的情况复杂,绝对刑罚在适用时缺少选择,有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例如,有的被绑架人由于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有的人被置于车辆的后备箱中,呼吸不畅死亡;有的人试图翻窗跳楼逃跑时意外摔死,跳河溺死等。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对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与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在主观恶性上差异很大,一律处以死刑,难以适应案件的不同情况。另外,行为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或造成残疾的,由于没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也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所以只能适用绑架罪的第一款处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考虑到这类行为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故意伤害罪也规定有死刑,对这类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可以判处死刑。综上,《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共有两种犯罪情形。第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型绑架,即通常说的“绑票”或者“掳人勒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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