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评论(2015年第3辑)》:
(一)非均衡条件下个贷业务调整的切人点
个贷市场的非均衡不是一天形成的,因此向着均衡点回调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住房、消费和经营三大类个人贷款都受到市场非均衡的影响,但影响的深浅程度不同,所处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此外,三大类贷款的不同之处还有在个贷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个贷阶段性调整应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但贷款规模占比有限的贷款品种人手。符合这一特征的就是目前的个人消费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按本意来讲,只要客户资质符合条件、能够提供房屋抵押,用途不在国家限制范围内,且银行经办和管理贷款的成本可控,那么就可以与客户协商办理。但是,由于市场非均衡的原因,消费贷款在失衡的市场趋势下竟然成为了贷款用途泛虚化的重灾区。2013年末央视曝光的问题老实说已不是个别现象了,至于工行的分支机构中有没有越过这条红线,目前尚不能定论,但正如前文所述,只要市场非均衡存在,其形成的市场压力就会施加给每家经办个贷业务的银行,宏观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贷款用途泛虚化的趋势;这是市场的力量,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也不是某家银行单纯依靠严密防范风险、严格审查贷款、严肃处理违规等传统风控手段所能完全禁绝的。
从理论上讲.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要靠对每笔贷款厘定出与银行所承担成本和借款人所获得收益相当的贷款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客户使用贷款资金的收益为多少,其净收益都不会超过市场使用银行个贷资金的预期收益率。这在经济学上叫完全价格歧视,它虽然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但这种市场在运行上是有效率的,不会出现市场非均衡所带来的三大个贷问题。虽然现实中银行对客户实行完全价格歧视(即每笔贷款实行一套标准)是不可能的,但对于高收益高风险的贷款用途和低收益低风险的贷款用途,在利率和非利率贷款条件上还是要有一个区分的。这就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调整方向。
调整现行消费类贷款的方法有两种:要么限定贷款用途,只允许个人消费类贷款投向几个有限的低风险用途;要么允许客户根据自身需要将贷款资金用于法所不禁的任何贷款领域。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对不同的用途大类,就要根据银行经办该笔贷款的难易程度和风险高低,厘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利率和非利率条件,使客户办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与银行提供贷款所承担的成本大体相当。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即便市场仍达不到均衡点,偏离均衡的程度也将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不是越来越偏离均衡。针对这一问题,总分行已经在着手构建新的消费贷模式,其中与个人消费贷相接驳的信用卡专项分期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通过技术手段大大抬升了有投机需求客户的“套现成本”,通过向借款人施加非价格成本约束,使工行消费贷暂时和偏离均衡的陷阱保持了一定距离。
放眼更长远,消费类贷款的调整方向不是要把刚性控制贷款用途的手段越做越强,恰恰相反,银行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在丰富贷款品种、减少用途限制、提高个贷价格和非价格区分度上下功夫。基层个贷实践中反映出一个情况,就是当前客户在很多合理用途上都没法申请到个人贷款,因为我们的贷款品种没有允许将个贷资金投向那些领域——就算允许的话我们的客户经理没做过没听说过也不知道该怎么做。这说明一个问题,有些贷款我们不能做不是因为国家政策不允许,也不是因为这些贷款用途的风险超出了总分支三级行的个贷风险偏好,甚至也不是客户不愿意支付与银行所承担风险相对应的利率,完完全全是因为我们调查识别、审核规范、管理约束这些用途贷款的手段不足,应对不同贷款需求的能力不够,根据贷款风险成本有理有据精确厘定贷款价格的技术条件不具备。从西方发达金融市场的个贷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是没有对贷款用途实行非常严苛限制的,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根据客户资质和其贷款面临的风险水平与客户一对一地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一致就给客户办理贷款,协商不一致也可以谢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我们距离这样的个贷经营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实践中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