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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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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757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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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本:所有文件选取标准文本,核心法律附带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和图表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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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立法执法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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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全新罪名规定全面修订,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容,并附录全部立法解释和决定,是了解国家刑事实体法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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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经过二十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在这期间,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完整的修改,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1996年,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草拟了刑法修订草案。那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第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2)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3)将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编入《刑法》,在《刑法》中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4)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第三,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刑法》原来为192条,此次修改增至452条。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和惩治期货犯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的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为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补充和修改。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惩治妨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以及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和操纵证券价格等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刑法》的相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制度;对网络犯罪界定扩大,加大了打击力度;对偷税罪处理方式也进行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先行政处罚后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为了适应近年来经济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完善了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改变原来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民生的保护,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法律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增加一些对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的罪名,加大对损害弱势群体的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外,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对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主要内容有:(1)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第一,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第二,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第三,还调整了分则中对绑架犯罪的量刑幅度,取消了绝对死刑的适用,使刑罚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2)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二是注重了对恐怖活动犯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规定财产刑;三是增加规定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犯罪。(3)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是对现有的一些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网络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网络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4)严密反腐败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二是完善了行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从司法实际出发,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进一步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突破了一直以来对数罪只执行一种主刑的惯例,使刑法中各刑种的并罚都有了着落,制度更加周延。规定了职业禁止,进一步完善了非刑罚的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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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

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

的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强奸罪;诈骗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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