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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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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62327
  • 作      者:
    安天甲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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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主要讲述了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登记离婚、起诉、庭审程序、证据、子女抚养、彩礼、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涉外离婚事项等。其中【律师解答】律师解答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对易忽略的细节进行标注,以网罗婚姻家庭纠纷中方方面面并给出确切指引。【法条链接】梳理离婚各类纠纷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供维护权益的“金科玉律”,方便查询具体问题的解决依据。【专项指导】针对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和解、起诉、证据等进行专项讲解,帮助读者解决实务操作问题,真正起到排忧解难的作用。【案例评析】选取典型案例阐述疑难、热点问题,评析案件解决方式,提供案例指引,深入浅出讲解离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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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登记离婚的具体操作
  1.
  登记离婚应当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律师解答】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需带什么证件?
  【律师解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
  在什么情况下,须找律师代写“离婚协议书”?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涉及离婚及对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特别是涉及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故其对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工作有重要影响。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定要慎重对待,必须认真制作。离婚中双方有时为了省事甚至是怕花钱,在网络上搜索离婚协议书的版本,孰不知,他人的离婚情况不一定就适合自己,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如日后想反悔,想到法院起诉撤销的难度很大,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是慎重而三思。
  对一般的婚姻当事人而言,通常情况下双方法律知识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离婚时往往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疏忽和遗漏以及单纯追求快点离婚,可能会给双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诉讼到法院,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或协商过程中,尽量了解相关知识,并向专业律师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
  4.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都应予以受理?
  【律师解答】不一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主要是看双方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
  结婚证上结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与身份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或姓名同音而不同字,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并给予登记离婚?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有差异的离婚登记申请,包括姓名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会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向法院起诉。
  【特别提醒】如果结婚证上结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户口簿上的记载不一样时,而婚姻当事人又不想上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到户籍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对户籍登记项目进行变更,然后持变更后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法条链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6.
  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记载的是“未婚”,此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答】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中记载的婚姻状况是“已婚”,或者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不受理当事人的结婚或离婚申请。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不想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最保险的途径是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中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记载,然后再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去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特别提醒】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人对其婚姻状况填写一个“声明”,按民政部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5【法条链接】的内容。
  7.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登记后,再让当事人来领离婚证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8.
  结婚证因遗失或毁灭而不能提供,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律师解答】可以。按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结婚证,但实践中,常有一方或双方结婚证因各种原因毁灭、遗失等不能提供的情况发生。申请离婚登记时,如果一方不能提供结婚证,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确定其婚姻关系,并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不能提供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原结婚证灭失原因并对因不能提供结婚证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法条链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第四节?专项指导
  1.对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指导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的必要材料,是双方对一致同意离婚和对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如何分割和分担等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标题,可写明“协议书”或“离婚协议书”。
  (2)简介,可以简单说明和介绍一下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离婚原因等。也可以简单地分别例明男方与女方姓名及身份证号。
  (3)明确表示“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
  (4)写明子女情况和归谁抚养及抚养费用负担和给付数额与方式。
  (5)一方抚养子女时,对方探望权的期间、方式等。
  (6)写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都有哪些(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股权等),每一项财产具体归谁;对外都有哪些债权,并说明具体划分;双方对外都有哪些债务,具体每一笔债务都由谁承担。
  (7)一方是否存在对另一方进行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情况,如有可具体写明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形式和数额等。
  (8)生效条款。写明“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其中关于离婚的约定,待离婚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后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生效”特别注意: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的财产、债务分割不以离婚为条件,则应明确各自的生效条件。
  (9)其他事宜。写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双方签字,并注明订立协议日期。
  2.对离婚协议生效的指导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是否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分割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有的婚姻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双方又和好,也有的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登记离婚,还有的离婚当事人口头达成离婚协议,一方拒绝在书面离婚协议上签字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后,如一方坚持离婚,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对方可能不同意离婚,也可能一方主张按原达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财产、债务分割,而另一方却不同意。对此涉及离婚协议内容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及其协议效力的问题,其核心是离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没有成立的协议是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故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对已达成协议但一方未签字,财产已实际过户是否有效问题。由于离婚协议属于要式协议,一方未签字,协议不能成立,故不能依协议作为取得或分割财产的依据,此时虽财产进行了实际分割,但取得财产的依据无效,取得财产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离婚时涉及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动产,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效,恢复至原来的状态就可以。而对于不动产,由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转移所有权,实践中未签订离婚协议,但一方或双方房屋、土地使用权、林地林权等财产已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由原权利人向有关登记部门提出撤销变更或转移登记,如登记部门拒绝自行纠错撤销,则原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诉讼。
  再次,对于双方已达成协议并签字的效力问题。正常情况下,协议一旦成立就生效,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订立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对于离婚协议的签订,如果双方约定其中财产分割或债务承担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则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未进行离婚登记,则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条款也是不生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中一方不能主张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分割附离婚为条件,能否推定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分割是附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此时能否推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去登记离婚,此时的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最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债务分割的生效与离婚相分离情况。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的生效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为准,本协议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离婚的约定不生效,而财产和债务分割有效。因双方明确约定了离婚及财产和债务分割各自生效的条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其财产和债务分割有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性的协议,既有离婚、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债务等财产关系的约定,离婚约定无效,不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约定无效,因一方反悔双方没有离婚,这时我们可以将其视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在双方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分割的生效明确与离婚生效相分离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分割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双方财产、债务的依据。
  3.对登记离婚的指导
  登记离婚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简易、方便、快捷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越来越多的被离婚当事人所看重和选择,当事人选择登记离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指经诉讼判决准予离婚或调解离婚)具有同样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2)申请登记离婚以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登记为前提。
  (3)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登记离婚,要填写申请表等申请手续。
  (5)申请离婚登记,双方须有离婚的共同意思表示,并且对财产、债务分割和子女抚养均达成一致。
  (6)申请登记离婚,要携带:
  ①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 本人的结婚证(或异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③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7)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8)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9)登记离婚后,对离婚登记有异议,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0)登记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或遗漏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或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1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要注意: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12)登记离婚后,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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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登记离婚....................................................................... 001
第一节 登记离婚的基本知识 // 003
第二节 登记离婚的具体操作 // 007
第三节 登记离婚后的纠纷处理 // 012
第四节 专项指导 // 016
第五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021
第二章 离婚的起诉与答辩............................................................... 027
第一节 起诉 // 029
第二节 诉讼保全 // 051
第三节 送达与答辩 // 059
第四节 管辖权异议 // 072
第五节 专项指导 // 076
第三章 离婚的庭审程序................................................................... 083
第一节 离婚一审程序有关问题 // 085
第二节 回避及申请 // 099
第三节 离婚开庭有关问题 // 104
第四节 专项指导 // 114
第四章 离婚诉讼的证据................................................................... 117
第一节 证据常识 // 119
第二节 离婚诉讼的证据 // 142
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认定 // 160
第四节 专项指导 // 167
第五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179
第五章 子女抚养与探望................................................................... 185
第一节 抚养权争议 // 187
第二节 抚养权变更争议 // 200
第三节 抚养费争议 // 203
第四节 探望权争议 // 212
第五节 专项指导 // 217
第六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222
第六章 彩礼返还与财产、债务分割................................................ 227
第一节 彩礼返还 // 229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确定 // 231
第三节 共同财产的分割 // 248
第四节 共同债权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 268
第五节 专项指导 // 272
第六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279
第七章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 291
第一节 一次性经济帮助 // 293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 // 295
第三节 专项指导 // 304
第四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307
第八章 离婚的调解、判决、上诉和执行......................................... 323
第一节 离婚的调解 // 325
第二节 判决离婚的标准 // 330
第三节 离婚的判决与上诉 // 334
第四节 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的执行 // 348
第五节 专项指导 // 362
第六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370
第九章 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81
第一节 事实婚姻 // 383
第二节 无效婚姻 // 386
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 392
第四节 专项指导 // 396
第五节 案例裁判与评析 // 399
第十章 涉外及港、澳、台离婚........................................................ 409
第一节 涉外及港、澳、台离婚常见问题 // 411
第二节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的承认 // 426
第三节 对台湾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 // 431
第四节 专项指导 // 440
第五节 涉外离婚案例裁判与评析 // 443
附: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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