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经济论稿》:
但是,封建国家的法令并不能阻止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的法外占田和法外荫客。多次土断、括户也难以遏止。同时,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盛行,许多贵族、功臣、宠臣常可获得帝王大量赐田,如汉哀帝赐董贤田多达二千余顷。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仍有赐田,如裴寂就得赐田千顷。当时人少田多,特别是经过战乱,公田和无主荒田大量存在,勋贵官吏又可用各种名义,向封建国家假、借、请、射公田。从汉代的“公田转假”开始,魏晋南北朝更为盛行,至唐仍有。唐玄宗曾经指出,“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甚至“无马妄请牧田”。有些贵族、官吏还倚仗权势,侵夺和贱市民田。如汉代淮南王“侵夺民田宅”,唐代成安公主“夺民田,不酬直”。勋贵褚遂良也“贱市中书译语人地”。上述这些措置都实际是哺育了世族门阀地主。所谓限田、均田之制,至多是不利于庶族地主(或可能包括中小官吏)占田,特别是不利于他们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世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枝独秀,遂成为这一时期地主占田的重要特征。
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按照这种标准衡量,这一时期不论是农民还是地主所具有的土地,都只是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
由于前述各种情况,土地买卖因而受到限制。尽管它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并在唐代前期的土地兼并中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土地买卖还没有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因买卖而发生的地权转移,在地权转移总量中比例还不大,土地市场发展还比较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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