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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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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比较家庭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2950
  • 作      者:
    贾静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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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旨在对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各国的婚烟家庭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烟家庭立法,而且可以为解释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同时还能确保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律的正确适用。

  本书以婚烟家庭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导向,对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了整合,统筹兼顾。全书共分为八章,第1章是关于比较家庭法学、各国家庭法的立法概况及发展趋势的阐述;第二章至第八章是对各国具体的婚烟家庭制度的比较,包括结婚法律制度比较、离婚法律制度比较、亲子法律制度比较、扶养法律制度比较、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收养法律制度比较及继承法律制度比较。在形式上,本书设置了本章导语、本章引例、引例评析、本章小结、习题等板块,有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宏观把握、深入理解掌握和应用,同时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本书旨在对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各国的婚烟家庭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烟家庭立法,而且可以为解释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同时还能确保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律的正确适用。

  本书以婚烟家庭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导向,对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了整合,统筹兼顾。全书共分为八章,第1章是关于比较家庭法学、各国家庭法的立法概况及发展趋势的阐述;第二章至第八章是对各国具体的婚烟家庭制度的比较,包括结婚法律制度比较、离婚法律制度比较、亲子法律制度比较、扶养法律制度比较、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收养法律制度比较及继承法律制度比较。在形式上,本书设置了本章导语、本章引例、引例评析、本章小结、习题等板块,有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宏观把握、深入理解掌握和应用,同时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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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静,女,汉族,教授,1992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山东大学古代史(法制史方向)专业硕士;2011年北京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民法、婚姻家庭法。主讲民法学、婚姻法、比较家庭法等课程。负责主持山东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物权法学》,山东政法学院教改项目《高校多媒体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研究》。参加省级精品课程《民法学》、省级教改项目《高校法学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校级教改项目《案例教学法研究》。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国农村观察》、《中央财经大学学报》、《人民公安报》、《法学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编全国统编教材5部,负责主持课题12项,参加课题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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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比较家庭法学》共分八章,一章是关于比较家庭法学、各国家庭法的立法概况及发展趋势的阐述,第二章至第八章是对各国具体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比较,包括结婚法律制度比较、离婚法律制度比较、亲子法律制度比较、扶养法律制度比较、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收养法律制度比较及继承法律制度比较。在形式方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比较家庭法学》设置了本章导语、本章引例、引例评析、本章小结、习题等版块,有助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宏观把握、深入理解、掌握和应用,同时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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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比较家庭法学》:
  因此,研究离婚制度,有必要考察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我国的婚姻家庭发展史可以发现,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自己独立的婚姻家庭制度起源和沿革,有着相对完整并通行于世的离婚制度。虽然离婚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不符(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嫁观念是白头偕老、百年好合,从礼教上提倡从一而终、不离不弃),但是我国古代无论是礼教上还是法律上并不禁止离婚。虽然我国古代法律上没有离婚的概念,但是仅仅是不使用离婚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在中国封建社会,离婚的形式和内容都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封建统治者已经清楚地看到了家庭秩序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长久的重要性,因此统治者为结婚和离婚规定礼教和法律的条件,将结婚和离婚都纳入管理的范畴。一方面,在结婚方式中漠视买卖婚,大力推崇聘娶婚,通过明媒正娶、六礼具全的条件,为婚姻设定条件,要求结婚必须得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同样也对离婚提出条件,离婚也要符合礼教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社会认可。我国历史上出现了出妻制度、和离制度和义绝制度三种离婚模式,下文将主要介绍我国传统的三种离婚模式。 
  (一)七出制度——丈夫离婚权 
  在男权社会,为了维护家长和男性的地位,结合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现实,统治者制定了出妻制度。即在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这七种行为时,丈夫可以休掉妻子,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出妻制度不同于现代的离婚制度,出妻制度仅仅规定了男方的主动权,但是没有规定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具体而言,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仅合礼,而且合法。其规定了以下七种具体的休妻理由: 
  1.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要求妻子顺从封建长辈,来维持大家族的和谐。如若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则成为出妻的理由。这种判断标准非常主观,成了男权社会里维护家长和男性的地位的尚方宝剑。《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其意思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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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比较家庭法学概述
第二节 各国家庭法的立法概况及发展趋势

第二章 结婚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结婚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婚约问题
第五节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第六节 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第七节 我国结婚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三章 离婚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离婚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裁判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第四章 亲子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二节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第三节 亲权

第五章 扶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扶养概述
第二节 扶养制度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
第四节 夫妻之间的扶养
第五节 祖孙之间的扶养
第六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第七节 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六章 监护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监护概述
第二节 监护的内容
第三节 监护的变更、终止及其效力
第四节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七章 收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收养概述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
第五节 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八章 继承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接受、放弃和丧失
第三节 法定继承
第四节 遗嘱继承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第六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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