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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案例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38348
  • 作      者:
    邵金荣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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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恰逢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期间,本书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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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邵金荣,曾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正司级巡视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曾参与制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的制定,参与了民办教育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曾出版专著《中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等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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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唯有良法才能善治。良法善治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文明进步的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在长达12年之久,终于2015年1月经由国务院提出修改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和分析这一法律的立法全过程及其实施情况,对于完善立法制度,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良法,实有必要。本书为此做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以供探讨和研究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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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根本错误00
第二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一条事关适用范围错误规定的由来00
第三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开了一个立法先例0
一、立法机关未搞清立法的基本问题而急于立法,使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释义自相矛盾
(一)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性质的实质性认定
(二)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与释义
(三)何来自相矛盾的释义
(四)在该法中作出“合理回报”的规定原本就是完全错误的
二、法律底线的失守和法律的关键规定根本无法实施
(一)本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的法律基本规定却推卸给法律实施机关去规定
(二)没有守住公平正义和社会良心的法律底线
(三)实施条例的一些关键规定未得到实施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规范上的终结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的规定
(二)关于有资格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标准的规定
四、继续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拖延税法规定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实施
(一)把税法规定的实施变为长期探索和试点
(二)对抗法律规定的地区试点“试验”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至今长期享受着免税优惠待遇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与后果
(一)“合理回报”成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受制约、赚钱获利的合法代名词
(二)使民办学校迅速营利化
(三)使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了公益性学校的优惠待遇
(四)使营利性民办学校长期得到了逐年增长的以公共财政拨款为主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补助
(五)一系列特殊优惠待遇不仅未引来私人投资占民办学校收入比例的逐年增长,却反而导致逐年下降
(六)对民办学校的社会捐赠数量甚微且呈下降趋势
六、靠谁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第四章 民办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的错误
第五章 原因分析
一、正确的立法意见未被决策层重视和采纳
二、无视公益性学校法律规则,用“合理回报”忽悠了整个法律的制定
(一)在该法出台前我国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了公益性民办学校界定标准的明确规定
(二)公益性民办学校根本不存在举办者享有投资产权和回报权的问题
(三)“合理回报”一说的提出是不了解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规则和营利性学校的存在
(四)将“合理回报”上升为法律草案并作为草案的唯一支柱忽悠整个法律制定的原因
(五)用“合理回报”忽悠整个法律制定的手法
三、不了解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和法制的具体情况,更不了解国外私立教育的具体情况
四、不了解或很少了解公益组织的基本法律规则
五、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准备和及时补充
六、有隙可乘,最后翻盘
七、没有专门的程序审议机构的准入审议
八、利用了人们关心教育、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性
九、最终不是由法律规则而是由领导主观意志决定了法律的出台
十、 面临换届急于出台该法
十一、相关的立法滞后和缺位
第六章 对完善立法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一、法律案的准入审议问题
二、法律案审议规则问题
三、立法机关立法守则问题
第七章 全国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收入统计的若干分析与思考
一、全国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收入情况统计的构成整理
(一)2007~2011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地方)对民办学校的投入情况汇总整理
(二)2007~201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单位、个人投入情况
(三)2007~201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收入中主要构成汇总
(四)201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收入情况
(五) 201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收入中按学校级类别的构成
(六)201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收入中按项目的构成
(七) 2011年全国各地区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资助民办学校情况
二、全国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收入统计的分析与思考
(一)以公共财政拨款为主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对民办学校的资助或补助问题
(二)民办学校举办单位、个人的投入问题
(三)社会对民办学校的捐赠问题
第八章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
一、长达10年由国务院主动提出修改
(一)2012年9月将“修订建议”征求意见
(二)2013年9月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删去该法第51条和第66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二)“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无法实施,还会延续混乱和错误状况
(三)现实的修法选择
(四)该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用很有限
(五)建议及时制定鼓励和规范捐资设立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
第九章 鼓励捐资兴学应及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一、必要性
二、立法中必须确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基本法制规则
三、确保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是立法的重点
(一)建立非营利民办学校或称非营利法人董事会的制衡机构或机制
(二)确保董事会产生的开放性
(三)建立校内财务审议监督机制
(四)强化政府的审计监管
(五)学校财务向社会公开
四、提倡和鼓励捐资兴学必须作出特别的法律规定
(一)必须建立有利于捐资兴学的税收导向机制
(二)建立政府补助和奖助民办学校的制度,加大对捐资办学的扶持力度
(三)设立捐资兴学的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募集捐助
(四)允许非营利民办学校开办营利事业补充学校办学资金
(五)允许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基金用于投资
(六)允许非营利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收费
(七)切实解决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的问题
附 录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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