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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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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诚信裁判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219639
  • 作      者:
    (美)史蒂文·J. 伯顿(Steven J. Burton)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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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蒂文·J·伯顿(Steven J. Burton),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B.A.(文学士),南加州大学法律中心J.D.(法律博士),现任爱荷华大学John F. Murray讲席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法理学、国际商事仲裁等。独著有《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诚信裁判》、《合同法原则》等,合著有《合同法》、《合同诚信:成立、履行、违约、执行》等,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 · 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旭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宋晨翔,男,山西沁水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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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诚信裁判/法学译丛·法治诚信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关注的主题是法院中运用法律的道德准则问题。伯顿教授分析了法官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维护法律(制定法)的依据、内容和能力。他捍卫了两种重要理论。第1种是诚信理论,法官依据这一理论具有忠实于法律并维护法律的 义务。即使当他们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是如此。法官履行这一义务的方式 是:将传统法律所认定的司法裁判依据作为其裁判的理由。诚信理论与通 常的观点形成了对抗,这种观点认为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受法律的约束。第2种理论是可承认的自由裁量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当依诚信进行裁判时,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权的正当性相一致,这种正当性是法治框架下宪政民主的一部分。可承认的自由裁量理论与另一种观点形成了对抗,这种观点认为法官只在法律能够产生确定结果的时候,才有维护法律的义务。 统而言之,这两种理论提供了一种原创的和有力的自由裁量权理论,该理论与保守派理论和左翼批评理论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保守派理论认为要过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左翼批评理论则要把法官从法治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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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书关注的是法庭中裁判法律的道德问题。这一道德的核心是法官坚守法 律的义务问题。这一义务在当下的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中大体上没有讨论过。这 一义务被视为正当的,但是它的基础,它的特定内容,它的动力通常情况下都 被忽略不谈。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错误。这种忽略给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带来了 大量关于民主问题的误解。不同的法官义务概念支持着不同司法裁量理念,对 于法官义务过于简单的理解会导致对司法正当性的不恰当建构,也会使得法治 的理念被错置。与集权主义、威权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政治架构不 同,民主宪政坚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使用。当法官在法治的架构下行 事,宣誓保护个人免于迫害时,法官必须坚守法律。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我将发展和捍卫一种关于法官司法义务的诚信理论,这种理论许可一种在 民主宪政之下的、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简而言之,我的想法是:讨论自 由裁量问题的相关法理学理论分享了一种日常的、没有经过反思的命题,这种 命题可以称之为确定性情况。这种情况认为只有在法律能够产生唯一结果的时 候,法官才能履行他们捍卫法律的义务。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还存在不确定情 况,宪法、国会立法、行政法、普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不确定的,在一定情 况下将法官置于自由裁量空间内,这些情况包括由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很多非 常重要的案件。接受这种确定性理论意味着这些案件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除非将法律的概念扩展出传统认知的概念之外。)因此,某些人将把自由裁量 权的空间限制到那些法律能够产生确定结果的案件。将司法的概念限缩为一种 异常狭小的情形,要比美国近年来的实际情形要小的多。确定情况的种不同的 理论。另一些人则允许一种司法作用范围的扩大化,这些人将道德和政治原则 都包含在法律的概念之中,进而产生正确的结果,使法官不再受到大多数观察 者所认可的传统法律概念的约束。还有一些人认为法官只在法律能够产生确定 结果的时候受法律约束,而在其他情况下,就可以超出法律的范围进行裁判, 不再受法律的约束。
  诚信理论完全抛弃了确定性情况的命题。这一理论将法律理解为一个理由的提供者而不是结论提供者。它认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在于尊重法律提供的理 由而不是赞同案件最后的结论。诚信理论认为法官在运用法律时有义务遵守已 有的立法,即使他们有自由裁量权时,也应当将法律提供的理由作为其司法判 决的依据,并依此行事。一个伴随的理论就是可承认的自由裁量权理论,这种 理论要求:依照诚信义务履行职责时,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与宪政民主框架下的 司法权正当性是相适应的。诚信理论和可承认的自由裁量权理论共同为司法权 划定了一个有意义的范围,同时也保证法律概念是传统的法律概念,而且法官 在被限制在他们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学者们正在日益追求将他们的法律工作放在另一个交叉的学术训练中 进行,这种追求面临着一种困境。我们中大多数人的言说对象主要是法律学 者,法官,律师,立法者以及其他关注正义和法律系统的人员。同时我们想以 一种有效的方式运用其他学术训练一方面以增强法学作品的品质,另一方面赢 得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的尊重。随着目前法律学者日渐专业化的分工和明确的 关注,这种困境也加深了。获得法律受众的认可常常面临着一种可能性———就 是牺牲其他学科思想的精准性,熟练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则有可能孤立法律学 者,使其获得法律人较少的关注。很多试图沟通两者的努力都失败了,尤其是 那些没有付出足够努力去理解另一学科以他们特定术语表达其内容的人,或者 是那些允许其他学科的核心问题直接支持法律中特定主题的人。高度的赞美应 该给予那些分析法理的学者如德沃金和哈特,他们成功地赢得了法学界和哲学界的双重受众。
  本书试图运用分析的技术和哲学论证来理解法律裁判,主要关注没有哲学 背景的法律人的智识兴趣。我的理论有可能以一种技术化的哲学思路进行更加 简短的解释和论证。但是,我选择力图关照到更大范围的法律群体,包括其他 法律学者,教师、法官、诉讼律师以及其他研究司法的人。这种选择的一个结 果就是这种理论变成了一本书而不是一个长篇论文。其他结果则是我放过了一 些在特定的法律哲学学者(普通的哲学学者)中存在争议的论点,将笔墨花费 在解释一些在特定受众面前无需解释的作品上。全书的章节比较奇特:在法律 圈里比较受关注,在哲学圈里则没有什么趣味;很多引用和一些有用的文章包 含在脚注之中,主要是为了让那些想确证我的结论的人进一步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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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诚信理论
第一章 顽固的不确定性 3
1.1 确定性问题 3
1.2 不确定性的分类 6
1.3 不确定性和裁判 10
1.4 不确定性和当代法理学 13
第二章 诚信理论 26
2.1 司法义务 26
2.2 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28
2.3 衡量理由 37
2.4 作为背景的正当性 45
第三章 一个说明性案例和第一次反对 50
3.1 司法的立场 50
3.2 帕特森vs.麦克莱恩信用卡联盟 51
3.3 一个可选择的观点 58
3.4 第一次反对 64
第二部分 可承认的自由裁量理论
第四章 科学与怀疑主义 77
4.1 可允许的自由裁量权 77
4.2 认知上的确定性 78
4.3 理论与实践 84
4.4 社会科学的角色 88
第五章 批判性理论 96
5.1 政治确定性 96
5.2 法律的内在宣称 96
5.3 自由主义的内部论点 99
5.4 限制和特征 110
第六章 关于法律的哲学观点 116
6.1 确定性与法律的性质 116
6.2 规则,以定义的方式 116
6.3 哈特法律的概念 125
6.4 正确答案命题 129
6.5 语义学自然法 134
第三部分 法律、道德与政治
第七章 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143
7.1 践行正义 143
7.2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144
7.3 维护法律的道德义务 153
7.4 通盘考量 155
第八章 诚信的政治统治 160
8.1 政治动因 160
8.2 法律与政治 161
8.3 不当偏见 166
8.4 诚信理论的前景 178
案例表 180
人名表 182
术语表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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