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2015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
1.对“股权+回购”方式的信托融资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向融资方出具利息发票,投资人(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按照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税款由信托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信托公司仅就取得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3.融资方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投资人(委托方)为自然人的,投资人从信托公司取得的固定回报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信托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为法人企业的,从信托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并入当期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国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营业税征缴问题
关于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由此可见,金融企业按差额计算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外,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也要征收营业税。
问题是,买卖金融商品赚取的是差价,而企业购买国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固定收益,不适用买卖金融商品的规定,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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