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重建过去的方法(第7版)》:
8.出庭作证。
每项职责履行的日期和时间均应记录。不能自信地回答某项任务于“何时”执行,这将成为辩护律师质疑侦查人员办案能力的良机。如果证人在回答“你在什么时候做的××”时总是重复“我不记得了”或者“我好好想想”,那么辩护律师将利用这种机会不断抛出这类问题,攻击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确定犯罪是否发生
掌握刑法以及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是否发生的前提。因此,侦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联邦或本辖区刑法及判例法副本。联邦侦查人员对某些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可能要宽泛一些,但要遵循法律规定,而州及地方侦查人员亦应熟知哪些犯罪应适用联邦法。
法律文本的在线或下载服务使得侦查人员可以实现刑事法的即时查阅。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侦查人员应在个人电脑上存储各种法律文件的电子版,以帮助确定问题所在并找到答案。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如网络犯罪或欺诈犯罪,侦查人员可以咨询州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联邦检察官。少数案件被认定为不是犯罪,或者应由民事法庭管辖的,执法机构无须承担责任。
(二)核实辖区
犯罪不在侦查人员辖区的,侦查人员没有调查义务,但应将控告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犯罪有时发生在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交界处,或者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如果案件有可能被曝光,或者提供了实施“有效逮捕”(goodarrest)的机会,或者本人感兴趣或者觉得重要,那么侦查人员很有可能会寻求保留调查权并持续介入案件;否则,他将要求其他司法管辖区接管该案。
两名侦查人员都有管辖权时,比较复杂的是如何确定案件的主办者。诸如跨境欺诈、网络犯罪、非法移民、贩卖毒品、恐怖活动和其他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案件可能需要采取联合调查活动,因而也需要通过法定机构(如联邦检察院、地方检察机构——地区、市或县的检察院)确定管辖权。对于跨区域连环杀人之类的案件,一般认为,无论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哪个地点被逮捕,逮捕地都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联邦和州可能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如抢劫银行),联邦检察官享有优先选择权,相对轻微的案件可以由地方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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