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论》:
香港学者白重恩等(Bai,Liu and Song,2002)指出,大股东从中小股东那里获取财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通过挖隧道(Tunneling)的形式来进行的,即是一种在地下进行的、企图不予人知的行为,其数量和程度都无文字记载,更无法量化。这正如迪克和曾格尔斯(Dyck and Zingales,2001)所言,控制性股东一般在获取公司资源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一行为不易被证实时才这么做。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收益很容易被量化,那么这些收益就不是控制权私有收益,因为外部股东会在法庭上对这些收益提出要求权。因此,要直接计量控制权私有收益是很难的,于是许多学者采用了间接的方法对其进行测量。目前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来测量控制权收益。
第一种方法由利斯、迈克康奈尔和麦克森(Lease,McConnell and Mikelson,1983)提出,适用于测算发行具有差别投票权股票的公司控制权收益。因为基于传统财务理论的看法,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的股票价格应该相同,如果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但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价格有所不同,那么其价格差额就反映了控制权价值。他们建立了一个包括30家美国上市公司数据的数据库,这些公司在1940~1978年的某些时候至少拥有两类公开交易的普通股股票,这两类股票只在投票权上有区别而对公司现金流的权利完全相同。他们把这些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拥有两种普通股的公司(没有优先股),其中一种有完全的投票权来选择公司董事会成员;第二类是拥有两种普通股的公司(没有优先股),两种均有选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权,但是一种权利大于另外一种;第三类是拥有两种普通股和一种优先股的公司,两种均有选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权。然后计算了三类公司中与投票权较小的普通股相比有优先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溢价(以检验期内每家公司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内的股价为计算依据),计算结果为没有优先股的两类公司的平均溢价是5.44%,因为不同股票有相同的现金流权利,所以有投票权股票所具有的高溢价就证明了在美国公众公司中控制权的价值,即控制权收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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