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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5025
  • 作      者:
    王纪松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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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纪松,男,1977年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办公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处工作,现任侦查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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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案件证据实务丛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是一本汇集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来查办的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件办案经验文章的书。
  《刑事案件证据实务丛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收集的案例,绝大多数是全省精品案件或者典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经参评并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十大精品案件”或“三十件精品案件”和“百件优质案件”。另外,我们还选择了部分新领域、新罪名典型案件。所以,本书部分案件可能已经在一些场合进行了经验介绍,经验文章也已经见诸于文,但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的代表性,本书这次突出主题加以改编后仍然予以收录。
  本书是一本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办案工作实践参考类书籍。《刑事案件证据实务丛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体例以及具体案例文章,都是以渎职侵权犯罪的体系和具体罪名下的具体问题为顺序予以组织编排。首先,由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类似于渎职罪一章的总则和通用兜底罪名,所以实际案件数量最多,经验文章也最多。当然,各篇文章有所侧重反映不同渎职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具体实践案例中的体现,以及在具体办案工作中如何收集、审查和分析论证相关证据从而最终认定。其次,渎职侵权犯罪办案实践中,最集中的还是在渎职行为和损失结果这两个核心问题。由于国家行政和司法管理领域繁杂而各有不同,每个领域、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渎职行为表现各有不同,造成的损失结果形态也各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围绕着两个核心问题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工作。我们尽量多地收集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实例总结展示出该领域、该部门、该环节渎职犯罪的渎职行为表现和损失形态,进而办案实践中该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以及审查、认定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刑事案件证据实务丛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是一本对具体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或者某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从总体上总结论述如何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工作的书。文章重点是对具体的渎职侵权犯罪或者某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司法实践中要从哪些方面人手收集相关证据,怎样进行证据审查和分析,最终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意见,即对案件或者问题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当然,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证据必须注意做到并始终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对不同种类的具体证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收集、审查和予以认定;凡是不符合证据标准的证据,都应当依法审查排除或者相应补正。但是,本书不是一本对证据种类属性和对具体证据该如何具体运用把握等问题进行深入详细论述的证据法学案例书。因为当前反渎办案工作一线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就具体案件个别证据的证据属性进行深入详细的分析和研讨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我们更需要的是对具体案件或者其中某个关键问题如何多角度、多途径地收集、审查相应证据并提出相应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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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案件证据实务丛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
  1.渎职侵权行为
  (1)违背法定的职权职责
  一切渎职侵权犯罪,首先都表现为行为人违背法定职责利用职权或者行使职权的行为。既然是渎职犯罪,就应当存在一个大前提即有职可渎,行为人应当享有一定的职务或履行一定的职责,实际上行使着职权。这种职权或者职责,应当来自于正式合法的授权或者委托,具备客观的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权力来源。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正式合法的职权职责,而是假冒伪劣,则即使他客观上利用或者行使了国家机关职权,那么也不能认定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而只能认定构成其他犯罪,例如招摇撞骗罪等。甚至于即使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外行使了其本身法定岗位职责以外的所谓“公务行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以渎职犯罪进行查处,而只能按其行为可能符合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来准确认定其此罪或者彼罪、罪或非罪。
  所以司法实践中查处渎职犯罪,首要的一条是查明查实行为人是否实际具备法定的职权职责,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或者委托,是否有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等明确的职责依据。
  查明行为人法定的岗位职责后,我们再来对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职权职责要求?虽然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凡是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都必然是违反或者背离法定岗位职权职责的。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着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与职务职责的密切关联性和行为的违法、违规、违章等内容,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首要内涵。
  (2)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的职权职责和程序,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公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的显著特点是行为人过度地、不加节制地使用职权的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职权的行为。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看,多数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既不排斥,也不追求,既表现为间接故意特征,但是少数犯罪中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特征。
  (3)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且有条件履行法定的职责,却违反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尽职责履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公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行为表现来看,对于明确的法定岗位职权职责,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看,一般来说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持排斥心理,但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为应当是明知故犯,只是行为人对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4)徇私舞弊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出于徇私情私利的心理和情节,故意违反法定职权职责,用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伪造材料等),不正确地行使其职权,致使国家和公民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徇私包括徇私情、谋私利两种情形,前者包括顺从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上下级、仇敌、竞争对手等私人关系、感情;后者包括平时的小恩小惠、请客送礼、给予好处(包括许诺)等利益。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对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结果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都应当是明知的,仍然“徇私”而实施舞弊行为,因此都表现为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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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概述
第一节 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
第三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严查渎职侵权犯罪的重大意义

第二章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犯罪的查证
——赵某某、钟某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二、虚假司法认驰背后工商人员渎职犯罪的查证
——黄某某滥用职权案
三、旅游专项补助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证
——葛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四、建筑业监管人员违法降低处罚标准渎职犯罪的查证
——黄某某等三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五、家电下乡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查证
——周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六、科技人才福利房购买资格审核渎职犯罪的查证
——陈某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七、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违规审批渎职犯罪的查证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八、公安民警违规解冻股权渎职犯罪的查证
——余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九、违规用指挥部定期存单为私人企业担保案的查证
——叶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十、港航管理处人员船舶档案监管渎职犯罪的查证
——王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案
十一、企业征地拆迁补偿领域渎职犯罪的查证
——汪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十二、国企改制监管渎职犯罪的查处和认定
——华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十三、拆迁安置领域渎职犯罪的查证
——虞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十四、交通运管部门规费征收领域渎职犯罪侦查和损失的证据认定
——余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十五、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查证
——马某某等11人滥用职权案
十六、人防办主任等违规审批渎职犯罪的查证
——周某某等2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十七、农村沼气项目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侦查和损失的证据认定
——孙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十八、物价工作人员“打折执法”渎职案的查证
——叶某、胡某某、程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十九、建设局长违规批准违法建筑渎职犯罪的查处和认定
——许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二十、计生部门违规少征收社会抚养费渎职犯罪的查证
——章某某、叶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
二十一、公安协警违规发放临时居住证渎职案的查证
——陈某某、管某某等5人滥用职权案
二十二、公安局长违规强令办理取保候审渎职犯罪的损失认定
——蔡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二十三、公安民警违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查证
——王某某滥用职权案
……

第三章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
第四章 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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