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外国行政法丛书:英美法德日五国行政法》:
按照英国学者的说法,合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概念是英国公法中不断发展起来的一个与公正原则有关的概念。从英国行政法的研究情况看,合法期待原则的意思,与我们目前炽热地讨论的信赖保护原则差不多,但是信赖保护可能更主要地是从德国法的角度,特别是德国民法中有关公序良俗的角度展开讨论,而英国公法中的合法期待则主要从合同法及普通法上有关习惯的法律理念方面进行推导。英国学者认为,英国法在合法期待领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欧洲法。2001年的Coughlan,—案增加了比例原则的判据取代对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为审查重点的Wednesbury判据的可能性。
合法期待名下需要讨论的情形主要有四种:①公共当局作出了一个影响某甲的决定,但后来又试图用一个新的决定替代原来的决定;②公共当局作出承诺将采取某种程序或者政策来处理影响某甲的事项,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③公共当局虽然没有作出任何的承诺,但却长期以来一贯遵循一种相沿的作法,以至某甲认为这一做法如果没有通知要改变的情况下会延续;④公共当局公开声明自己将在某一事项上遵循某一政策,但却在决定某甲的案件时改变了这一政策,使其决定与某甲所预期的相左。
可以假定,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结果,都要比当事人的期望值要低。但是,对于上述分类中的每一种情形,即使证据确实存在,要想取证也总是不那么容易的。例如,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公共当局作出承诺时,某甲对其与某一行政官员某丙的谈话的理解可能与某丙本人的理解相差悬殊(某甲可能坚持认为某丙许诺某甲的申请将会成功,而某丙的记忆则是他只是说类似某甲提出的申请具有公平地取得成功的机会)。如果双方的交流是书面形式的,则同样会产生对于文字的确切含义的理解问题。在某些案件中,公共当局的官员可能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对某甲作出了承诺,而另一个公民可能与某甲具有相互冲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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