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与监管法律研究》:
1.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即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开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理念,也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必然要求。发行人、公司内部关系人、证券商、证券交易所等主体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有关资料公开,不得隐瞒误导或有意遗漏。内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交易并妨,碍其如期披露,是为不公开;又凭借其特殊地位通过便利渠道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信息,并以此与不知情的投资者交易,有悖于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公正的证券市场应是秩序井然、信息畅通、有效竞争的市场,所有的投资者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平等、高效、充分地获知信息参与交易或竞争。内幕交易使少数交易者凭借其特权地位牟得暴利,并使广大投资人遭受损失,若不对内幕交易这样不公开、不公平的行为进行规制,就是不公正。
2.内幕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行《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包括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历来被奉作“帝王条款”,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即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出于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自行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违背了对公司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对公司的背叛和欺诈,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幕交易也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3.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当投资者发现内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获取不公平的获利机会时,会丧失对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内幕交易使个体投资者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最终会导致市场公信力和投资者信心崩盘的后果,从长远来看,必然会造成证券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证券市场本身对经济发展应有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因此,尽管禁止内幕交易的各种理由不断发生变化,在涉及公司高管、证券从业人员等内幕人员个人利益与投资者公众利益的博弈中,正义的天平无论如何不应该倾向本来已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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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
第二节 证券业
第三节 证券市场
第二章 证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论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第四节 短线交易与归入权
第三章 证券上市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第四节 暂停、终止与恢复上市
第五节 证券场外交易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概论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
第五章 证券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第四节 对证券公司的特别监管
第六章 禁止性交易(一)——操纵市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操纵市场行为的相关理论
第三节 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第四节 我国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禁止性交易(二)——内幕交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幕信息
第三节 内幕交易的主体
第四节 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第十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 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二章 我国证券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