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的著作中,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大的可能是在二战后发表的几篇小文章,而其中最知名的当属1946年发表的《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这篇论文中的核心观点也因“拉德布鲁赫公式”之名而誉满全球。《拉德布鲁赫公式》选取了德、日、美、荷、中五国学者的十六篇论文,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三个层面,即经验层面、规范一分析层面与适用层面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拉德布鲁赫公式》:
“在任何特定时间,依据规则(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为生的任何社会的生活都可能存在于两种人之间的张力之中:一方面是接受规则和自愿合作以维护规则,并因而从规则的观点来看待他们本人和他人行为的人;另一方面是拒绝这种规则,仅从把规则作为可能惩罚之征兆的外在观点出发才注意这些规则的人。”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实现了当代法理学中的阐释学转向,在某种意义上,“内在观点”这个概念可能是哈特对法理学理论最伟大的贡献。然而在哈特提出这个概念以后,人们对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含义发生了诸多争议,其中最有意思的争议就是,哈特和德沃金都认为霍姆斯法官的“坏人论”是极端的外在观点,有人却提出“坏人”也是持内在观点的。如果哈特考虑一下那些被盟军废止效力的纳粹法律,他就会发现面对这样的法律,大多数正派的公民会对这样的法律持“外在观点”,内心并不认同它的合法性,他们可以选择从社会中退隐,或者选择良心的拒绝,至少可以采取一种不抵抗也不合作的消极姿态,维持自己的良善生活,而一个坏人倒是有可能对这种法律持“内在观点”,接受它并自愿同它合作。臭名昭著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其领导管理机构就是由党卫军精心挑选的30名德国刑事犯组成的。一个人是不是要对法律持“内在观点”,“内在观点”到底是什么,关键在于“内在”于什么样的法律。哈特坚持坏人对于法律持极端的外在观点,实际上是将道德上邪恶的法律根本排除在了他所描述的法律之外,换言之,哈特的规则解释论法实证主义如果要坚持自己对内在观点的解释,逻辑上必须以“恶法非法”作为预设前提。关于“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普通公民可以对法律持“外在观点”,法官却只能对法律持“内在观点”,正常情况下,法官持“内在观点”可以保持自己的良心自由,纳粹统治下,法官无法保留自己的良心自由,他们集体充当了纳粹合法罪行的协从犯。班贝格上诉法院在间接犯罪的论证中把纳粹法院等同于一个和恶狗、猛兽、陷阱相同的东西,其实是一个非常贴切的隐喻。1985年,当德国人对纳粹的集体记忆已经模糊、创痛已经平复的时候,西德联邦国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国民法院’这一机构实际上不能算做一个法院,而是纳粹进行独裁统治,实行恐怖高压的工具。”
就在拉德布鲁赫写作《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的那一年(1946),雅斯贝尔斯出版了著名的《德国罪责》一书,呼吁德国人正视纽伦堡审判,承认德意志民族的集体罪责,并要区分集体罪行与个人罪行。1945年8月,雅斯贝尔斯在一次演说中就曾提醒德国人:“当我们的犹太朋友被拉走时,我们没有上街;直到我们自己也遭到毁灭的时候我们才叫喊起来。我们宁愿脆弱地活下去,理由是我们的死帮助不了任何人。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即使这是合乎逻辑的。我们活下去是有罪的,是于心有愧的。”在《德国罪责》一书中,雅 斯贝尔斯指出,除了法律意义的罪行之外,“‘你们是有罪的’这个陈述可以有几种含义,它可能意味着,:‘你们必须为你们忍受的这个政府的行为负责’——这涉及我们的政治罪行。……或者:‘你们支援这个政府并且同它合作,因而是有罪的。’这其中有我们的道德罪行。……‘或者,当罪恶在实施时,你们袖手旁观没有采取行动阻止,因而是有罪的。’这里暗伏着我们的哲学(意义的)罪行。”雅斯贝尔斯呼吁德国人停止对纽伦堡审判的指责,要正视这种耻辱本身的含义,德国人的耻辱并不在于审判,而在于为德国人招致审判的纳粹体制及其暴行。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率先充当了德国人的精神导师,他的集体罪责理论深刻地影响了一代德国人,从195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开始了对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大规模暴行受害者旷日持久的赔偿,这一行动现在还在延续。
……
丛书宗旨
致谢
编者序
一、文本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二、经验层面:背景与争议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及其在二战后德国司法中的运用
拉德布鲁赫公式:认知抑或信仰?
朗·富勒、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与“实证主义者”命题
三、规范一分析层面:法概念、法律推理与合法性
法哲学视野下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
——参与者视角抑或观察者视角?
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与概念分析
为拉德布鲁赫公式辩护
合法性政策与合法性理论
——从《香蕉》到拉德布鲁赫公式
四、适用层面:“告密者案”与“柏林墙射手案
反思告密者案:拉德布鲁赫和哈特之争
再论告密者案
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与柏林墙射手案
“拉德布鲁赫公式”与柏林墙射手案
柏林墙射手案:论法、道德与可罚性之关系
附录其他相关文献列表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拉德布鲁赫以超过法律实证主义的胆识,自立于战后德国法学界。拉德布鲁赫公式揭示了法律的不法,以正义的价值内容熏铸法律的品格,为重建法治国提供了思想基础,值得今天中国的法律人重视。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正如本书序言中所说,“拉德布鲁赫公式并不仅仅是德国的和过去的,也是世界的和当下的”。多角度、多层藤地深入解读拉德布鲁赫公式不仅为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拉氏公式中追求、坚持正义与人权的精神更是当下推进中国法治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衷心祝贺和感谢编者、作者与译密,正是你们的信念与心血,成就了这样一部信息量极大、参考价值极高的文集。
——卜元石(弗莱堡大学东亚法研究所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