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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无言的义务:环境法的最高境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3728
  • 作      者:
    冯振强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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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振强,男,汉族,1977年生,河南新郑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研究生,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生态法、资源法。公开发表的论文主要有:“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刑事法治环境”,载《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载《许昌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对我国生态农村法制建设及其出路的思考”,载《安徽农业社会科学》2011年第24期,等等。参与或主持省部级和地厅级课题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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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义务的主张是本书的基础,而本书也是从对义务的分析入手的。义务本位的思想是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徐祥民教授主张的观点,我非常有幸加入到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法的学习团队中,获益匪浅,我也非常赞成义务本位的思想。本书的写作完成还非常感谢我的导师田其云教授和法政学院其他老师的指导。希冀通过本书的论述,能够让立法沿着义务本位的轨道运行,能够唤起所有人遵守环境法律的义务,让“义务”常驻于每个人的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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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无言的义务:环境法的最高境界》:
  义务价值的侧重与偏好。当代西方法哲学对义务价值的侧重和偏好也有相当的表现。在欧洲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的体制下,人与社会的实质性关系以人与神,世俗与天国的扭曲和折射的形式维系和展现着。为了突出神和天国的价值和主体性,就必须竭力泯灭人性和世俗的价值。教俗封建主通过长期地向人们灌输对上帝的信仰、忠诚、忏悔、恭顺、献身、无欲无求的“罪感”世界观以及通过教会法对所谓宗教“异端”的野蛮镇压,终于在中世纪欧洲建构起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泯灭了人的尊严、权利的价值以及世俗社会的主体性。直到资产阶级发动一系列的思想解放运动以及建立以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才彻底解体,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终于取而代之。但是,通过法律义务所体现的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不会也不能随着义务本位价值模式的解体而消失。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无论怎样把个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强调至极,都不可能消弭或取代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总会像幽灵一样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斩不断,理还乱。即使在权利本位价值模式横空出世、大昌其道的时代,这种人与社会赖以维系的基础和调适机制也在不停地困扰陶醉于权利价值的追求和享受的人们,迫使他们去反思、去探求。从19世纪中叶起,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社会连带法学在向自然权利观念进行挑战的同时,也热情地阐发和弘扬了义务的价值。历史法学派、本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现实主义,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对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及其价值也作了较为激烈的批判。
  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在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进步作用。我国义务本位价值模式建构的基础是社会一体化的要求和需要。奴隶主阶级也好,封建主阶级也好,为了维护他们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剥削利益,总是优先考虑作为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以家族和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利益。作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的思想和理论代表的儒家,忠实地服从于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精心地设计了一整套缜密的社会蓝图以及建筑这一蓝图所需要的各种部件、材料和可操纵性工具,如家族、国家和德礼、政刑等等。这样,整个社会和国家犹如一架缓慢但又协调运转的机器,整体利益便是这架机器的动力源和发动机。这样一架为了实现家族和国家整体利益而设计、制造和运转的机器,其产品只能是集合主义或团体主义,而不可能是分散主义或个人主义。我们可以认为,偏好、崇尚团体主义,创造和确立团体主义,正是义务本位价值模式和价值意识模式的历史功绩,是它为人类的法律文明史所作的独特贡献。
  从这种社会性导引出团体主义的原则和精神,是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全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我们中华民族在与西方世界几乎隔绝的条件下,创立、发展和运用了团体主义的原则和精神,不仅创造了我们伟大祖国灿烂的古代文明,而且为全人类现代文明,特别是我国自己现代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以及部分可资借鉴和继承的优秀的文化、文明遗产。团体主义的原则和精神凝聚着中华民族先祖们对人性、对人际关系、对社会的稳定与协调的思考与认识,是他们一代又一代对人类本身、对社会的价值以及人与社会和自然关系的细微观察、苦苦求索和执着探究的结果。这种团体主义的原则和精神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无疑会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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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义务的一般意义
第一节 义务概述
第二节 义务的“应当性”之义和来源根据
第三节 义务的种类

第二章 无言的“义务”——地球生态系统对人类的价值贡献
第一节 生物要素的价值贡献
第二节 大气要素的价值贡献
第三节 水要素的价值贡献
第四节 能源及非能源矿产要素的价值贡献
第五节 土壤要素的价值贡献

第三章 法学界争而未定的论题——权利与义务的本位之争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权利本位论
第三节 义务本位论
第四节 法律义务的强制到自觉

第四章 义务本位——环境法应当全面贯彻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一节 权利本位的环境权理论不能有效地解决
生态环境问题
第二节 对环境权的质疑——以公民环境权为例
第三节 在环境法中厚筑义务本位理念

第五章 环境法的自循环机制构建——“无言义务状态的实现途径
第一节 构建环境法律制度自循环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循环机制的构建思路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循环机制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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