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理论与实务》:
(三)追求正义原则
正义既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将正义简单地界定为:人的正当和合理的需要或欲望得以满足;从实践中情况来看,正义又表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一方面,“正当和合理”的主客观标准因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而呈现多样化态势,加上各人自身的知识、能力、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所处的外在环境存在细微差别,很难衡量付出的“同样性”,也就无严格意义上的“同样的付出应有同样的回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的需要或欲望的满足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观条件相同的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其需要和欲望不一定得到同等程度的满足,如教育资源的有限性,社会不可能满足所有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就不能确保所有的好学生都能进入顶尖大学深造。稀缺的资源需要制度进行分配,因此,正义是制度下正义,具有相对性。从法律角度来讲,正义是合法行为以及因之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当受害人因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时,司法应尽最大努力以便最大限度地修复那已被破坏的正义,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
“追求正义原则”要求司法口才对司法口才对象的思想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鉴别,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相应的法律处罚,以最大限度地修复法律正义。法律下正义一旦被破坏,完全恢复已成为不可能。美国著名律师格里·思朋斯认为,“全部的正义只有在我们有能力将当事人带回到受伤害以前才能实现,如果我们能消除身体损害和精神伤害,并且能够起死回生的话”。这一看法不无道理。在无法完全恢复法律正义的情况下,司法口才重大责任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修复正义。
(四)施教原则
司法口才的魅力并不仅仅限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和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和冲突,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其相应的法律上处罚、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其最大的魅力在于对涉案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一针见血的分析;在于对违法犯罪根源的深刻揭示,以消除违法犯罪土壤;在于对存有与当事人类似问题的人警示;在于启迪社会各界进行相关制度建设,以促进社会文明进程。这种魅力的展示正是在司法口才“施教原则”指引下进行的。
司法口才在其口语表达的过程中,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分析,指出其主观认识的错误之处,指明对外界事物正确的认识方法,让其彻底醒悟,从而为其将来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行为人之所以违法犯罪,除了行为人自身原因之外,还有诱发行为人产生违法犯罪念头的外界原因性因素和引发违法犯罪的外界条件性因素。司法口才围绕这些因素展开施教,解决了法律无法触及的问题,能完整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精神。唯有在“施教原则”的指导下,司法口才才能完成其神圣使命。二、司法口才基本要求“有才能不一定有口才,有口才一定有才能”。可见,司法口才首先必须具备才能,其次才能谈得上口才。才能是口才的基础,没有才能就无所谓口才。据此,司法口才基本要求大体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内在素养要求和口语表达要求。
(一)司法口才内在素养要求
内在素养是司法口才中才能的修炼,是司法人员良好的素质体现。内在修养如同一把刀的刀刃,其锋利程度直接决定着司法口才的功效有效发挥。根据司法口才的使命、功能、效应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原则,可以将司法口才内在素养要求概括为以下十个重要方面:①高尚的品德修养;②虚怀若谷的情怀;③先进的思想;④深厚的理论功底;⑤敏捷的思维能力;⑥严谨的工作作风;⑦丰富的法律情感;⑧刚正不阿的勇气;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⑩追求法律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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