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研究》:
(二)主要内容
1.立案监督
在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享有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此外,最高检《规则》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第二,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