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权实务》:
2011年3月19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五份保险:交强险两份,两份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是2000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A款)一份,在该份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60万元,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万元,“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除污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机动车辆保险两份,保险险种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被告某运输公司,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3月20日0时起至2012年3月19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第14条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15条是:发生第14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16条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第14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第17条是: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某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是: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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