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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8030
  • 作      者:
    王明达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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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类型齐全,而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创新型案件,影响巨大而深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注重对新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案件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对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起到较好的引领作用。同时及时向社会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处理纠纷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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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和研究领域具有领先的地位,其所审理的大量案例及出台的使用规则广泛受到全国其他地方法院的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近些年来已出版各类案例汇编及法律实务指导图书30多种,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领域广受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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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系在对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它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1447件案件中精选了100余件,按照案件类型总结编写,同时,附录遴选了部分更具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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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五)驰名商标条款
  25.当事人主张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但未指明哪个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可以结合商标标识及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理由予以确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当事人在异议复审申请书中列明多个商标,并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张,但未明确哪个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宜简单地以当事人未明确主张驰名商标的注册号为由不支持该主张,而应根据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书中写明的认定驰名的具体理由及其他证据确定当事入主张驰名的具体商标,并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于上述情况,也应依法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主张驰名的具体商标,并作出相应认定。
  在雅马哈株式会社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河北泽邦商贸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被异议商标系石家庄市新华区科达电器商店于2003年12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1类微波炉等商品上注册的“雅玛哈YAMAHA”商标,后转让给河北泽邦商贸有限公司。雅马哈株式会社在第11类电气照明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注册有“雅马哈YAMAHA及图”商标和“YAMAHA及图”商标,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还注册有多件“雅马哈”、“YAMAHA”商标。雅马哈株式会社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雅马哈株式会社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包括:“YAMAHA”是雅马哈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号和知名商标,“雅马哈”、“雅玛哈”是其对应的中文。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经雅马哈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的乐器、发动机等领域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的“YAMAHA”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雅马哈株式会社请求认定其“YAMAHA”、“雅马哈”为驰名商标并给予充分的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雅马哈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雅马哈株式会社的“雅马哈YAMAHA”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因此,雅马哈株式会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故裁定准许被异议商标注册。雅马哈株式会社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雅马哈株式会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并二审诉讼中明确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为第567926号“雅馬哈”商标和第567927号“YAMAHA”商标,上述两商标申请日期均为1990年10月6日,均核准注册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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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3)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2.专利权人对已授权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删除性修改且有实施例支持时可认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3.现有技术中存在与马库什专利权利要求中任一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相近的技术方案时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4.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变化对其他组分有影响时应以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该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5.对附图中的内容进行推测或者测量来得到的部件尺寸不得用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6.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得割裂评价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7.确定专利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不考虑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无关的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
8.现有技术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相应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已经被公开
9.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效果未记载在对比文件中时可初步推定该发明创造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0.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构不同时应基于当事人充分举证或充分说明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
11.非众所周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应当有证据证明
12.说明书中的相关理论是否完善通常不影响判断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13.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和实质支持
1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认定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国旗商标条款
15.商标标志与国旗是否近似的认定
16.商标标志与国家名称是否近似的认定
(二)不良影响条款
17.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其实际使用情况无关
18.所含企业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三)地名商标条款
1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别称”可以视为地名
(四)显著性条款
20.争议商标不是相关商品必然包含的原材料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
21.国际计量单位标志作为商标通常不具有显著性
22.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将确定地成为集体商标而丧失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时不应核准其注册
23.判断服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不应将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相关消费群体相混同
24.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一般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五)驰名商标条款
25.当事人主张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但未指明哪个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可以结合商标标识及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理由予以确认
26.将他人在先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组合成新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可不予核准注册
27.因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不宜适用驰名商标条款
(六)代理人条款.
28.认定是否构成代理关系时可适当考虑混淆因素
(七)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性条款
29.申请人的恶意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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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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