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现实困惑
花某向贾某借了5万元钱,后来贾某找花某要求还钱,花某却说自己已经还了贾某3万元,只剩下2万,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来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花某承认自己借了贾某5万元,但说自己已经还了3万。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点评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要求某一事实由某个当事人来证明,而该当事人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法律是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中,贾某有责任证明花某欠了自己5万元,鉴于花某已经承认了该事实,贾某就不需要再证明了。花某反驳说自己虽借了5万,但已经还了3万,花某就有义务证明其还了3万这一事实,如果其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就会判决贾某胜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特别提醒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下。为了公平起见,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拿出证据来,否则的话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现实困惑
秦某不服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协商不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过程中,秦某发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与单位领导很熟,他认为仲裁委员会一定会偏袒公司,于是决定放弃仲裁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会受理秦某的起诉吗?
律师点评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秦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秦某认为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本单位领导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未受理仲裁申请,才可以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困惑
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和同学到歌厅跳舞,一男子见王某的一个女同学长得漂亮,便上前搭讪。王某上前保护女同学,双方起了冲突。闻讯而来的警察将两方人都抓了起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王某认为男子冒犯在先,自己与同学们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拘留,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呢?
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很多的分类,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本案涉及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及其同学与另一群人打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此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王某所在地或者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一般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