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立“约法”
丰子恺有七个儿女。1947年,丰先生50岁,他与子女立下“约法”。内容如下:
年逾五十,齿落发白,家无恒产,人无恒寿,自今日起,与诸儿约法如下:
(一)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放弃者作为受得论。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
(二)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四)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五)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6)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丰子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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