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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求索:公平与效率之间:法和经济学博士论文集萃:proceeding of doctoral dissertaions in law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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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0321
  • 作      者:
    席涛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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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席涛男,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重点交叉学科“法律与经济”学科带头人。主讲课程包括法律经济学、法律与金融、市场与监管。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持的《破产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讨论与修改。在国内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发表80多篇学术文章,代表性论文包括:“我们所知道的法律和不知道的法律——法律经济学一个分析框架”、“法律、货币与价格——《人民银行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货币、市场与《商业银行法》”、“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法》”。出版专著《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律经济学——直面中国问题的法律与经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稳定对策研究”、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课题研究“中国法律制定、出台、修改和废止的制度条件和经济约束”、主持中国人民银行重大课题研究“中国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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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求索:公平与效率之间法和经济学博士论文集萃》是我指导的博士生的一部博士论文集。从博士生入学起,除给博士生上课外,我还安排两周与博士生交流一次,讨论博士论文选题、研究框架、逻辑结构、分析方法、核心观点、重点文献阅读和论文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博士生系统学习法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拓宽理论视野,掌握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方法,思考我国法律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制度问题。
  博士生在三年的学习研究中,广泛阅读,深入思考,反复论证研究选题,修改框架结构,努力写出一篇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规范要求的博士论文。在学期间,部分博士参加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与海外高校签署的联合培养计划,如李翰阳博士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1年,时晋博士去德国汉堡马普比较法与国际司法研究所学习6个月,赵晓琪博士赴荷兰伊拉斯莫大学法学院学习1年;部分博士深入社会调查与论文相关的问题,如胡乾坤博士到山西调研煤矿许可经营等问题,黄刚博士到大型国有企业调研国有企业经营与考核等问题,曲喆博士到湖北调研银行金融支持发展三农等问题;刘东洲博士和赵晓琪博士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评估调研与指标设计讨论。
  在博士生奠定了坚实理论的基础上,他们按期完成了博士论文,顺利通过答辩,根据博士答辩小组答辩导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论文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在编辑出版这部博士论文集,既是对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博士培养计划的评估,也是对博士生导师和博士论文的考核,评估和考核成绩如何,读者自有评述。根据研究的主题,将论文分为三部分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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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求索:公平与效率之间法和经济学博士论文集萃》:
  (2)强制现金分红的规定。德国《股份法》(AKtG)第57条禁止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支付红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公司当年存在可分配利润,并且股东会做出了分红决定,则分红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1]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非现金分红,尤其是以股权为标的的分红,实际上有利于控股股东强化其控制权,而在估值、变现等方面极易存在瑕疵,对其他股东不利。相对于公众股东只能通过红利分配分享公司的经营收益,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其他方式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因此,非现金分红容易诱使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认为强制现金分红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通过补偿或“赎买”控股股东,减少其利益侵占的动机;二是防止中小股东因为非现金分红而使利益受到损失。
  (二)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是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最重要法律机制。当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就其中的利益冲突在事前和事后进行披露。事前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与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相联系,信息披露是表决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定才具有合法性基础。事前信息披露通常受各州公司法的规制。事后信息披露则属于联邦证券监管的范畴。一般而言,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按照美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同时,还要在年报中进行定期披露。证监会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基本监管规则是S-X规则。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符合重大性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同时受到会计准则委员会(GAAP)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现行会计准则界定了关联关系人的范围,并且要求12万美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即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21世纪初安然公司丑闻之后,萨班斯法加重了对关联交易实时披露的要求,指出重大关联交易必须在2天内及时披露。
  关于信息披露在约束关联交易中的作用,美国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一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信息披露本身是有成本的,而关联交易在公司日常运行活动中大量频繁发生,如果事无巨细都一律要求加以披露,无疑会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过重,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高于其控制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使制度设置处于无效率的状态。反之,如果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通过例外或豁免条件,使一部分小额的、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性影响的关联交易免于信息披露,虽然降低了制度成本,但又会诱使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将交易金额拆分减小等方式规避监管。同时,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意义不大。个人投资者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时间成本方面,都很难对信息披露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准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赞成通过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约束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学者认为,信息披露对于试图侵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者而言,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机制。因为当控股股东存在利益侵占行为时,一定会阻止公司如实披露这一关联交易,或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掩盖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而控股股东的这一行为,在利益侵占之外,还会由于欺诈而导致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加重了对其不当行为的惩罚,提高了其行为成本,对于控制利益侵占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二、约束公司收购中的利益侵占
  (一)约束公司收购中利益侵占的法律框架与功能分析
  1.法律的目标与功能
  从立法目的而言,法律公司收购的规范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保证公司股东能够获得与收购相关的充分信息,以进行相应的决策;二是确保非控股股东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于信息充分而言,法律关注的是股东进行决策的条件,而对决策的结果是否“公平”或者是否有“效率”则并不关注。而在第二个目标的背后,则是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取舍。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进行收购交易的法律环境应当是宽松、便于交易操作的,交易的细节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应当通过当事双方之间的谈判来加以确定,法律不需要过多地干涉。但是,为了使非控股股东能够在交易中获得公平公正地对待,法律又必须对收购的程序、价格等要素进行适当地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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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法律与金融
第一章法经济学视角下的银行监管方式选择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监管激励一绩效模型的构建
第三节 激励一绩效理论对监管方式的选择
第四节 原则导向监管的量化影响分析
第五节 中国建立原则导向监管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章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法经济学研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约束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 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侵占及其法律约束
第五节 约束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制度比较
第六节 我国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第三章我国农村信贷配给的法经济学研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我国农村信贷配给特征及程度分析
第三节 缓解农村信贷配给的法律路径——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完善视角 
第四节 缓解农村信贷配给的法律路径——金融调控和服务法律制度完善视角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二部分 法律与公司
第四章 中国矿业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以涉煤炭法律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矿业权的设置
第三节 矿业权的权利限制
第四节 矿业权的保护 
第五节 建议与结论
第五章我国竞争性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分析
第三节 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的国际主要实践应用方式
第四节 我国竞争性国企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分析
第五节 结论与建议

第三部分 立法评估
第六章政府管制对中小企业影响的分析机制研究
第一节 政府监管与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节 中小企业影响分析机制的行政程序
第三节 中小企业影响分析机制的分析标准
第四节 中小企业影响分析机制的司法保障
第五节 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影响分析机制建构的建议
第七章 中国立法评估的法经济学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影响评估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对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整体评估
第二节 立法评估实证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影响评估
第三节 构建与完善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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