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三试开法律课,于正初讲罪与罚
9月1日上午10点半,新学期的第二节课开始了。即使上课铃声已经响过,初三一班的教室里还是
一片喧哗。同学们虽然已经回到座位,却还在吵吵闹闹,全然没有注意到新老师已经来到门口。这节是今
年刚刚开设的法律课。同学们私下里纷纷传说,这门课不计入升学考试成绩,学不学都无所谓。想到这一
点,每个人都不禁眉开眼笑。
新老师见没人搭理自己,于是走上讲台,拿起板擦把黑板上的残留的半块几何图形擦干净,然后像电线杆子一样站立在讲台的一角,似笑非笑、一言不发地看着大家。
班长鲍包正兴高采烈地跟坐在她后面的周晓龙说笑,猛然回头看到讲台上站着一个人,赶紧喊了一声:“安静,安静,上课啦!”
新老师见教室里安静下来,才缓缓地说:“我叫于正。从今天开始,由我给大家讲授法律课。学校选择在这个时间开设法律课,是有原因的。你们大多数转眼就要到十四岁了。一旦进入十四岁,你们就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孩子了。换一个说法,你们到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时候了。”
说着,于老师在黑板上写下一句话:
什么是犯罪
最后那一个“罪”字,于老师写得很大、很夸张。在阳光的映射下,这个陌生而又熟悉的汉字发出幽幽的寒光。很多同学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迎面而来,不由自主地屏住呼吸。
于老师接着说:“在此之前,你们都是无罪之人。无论做错什么,无论错得多么离谱,你们的行为都不会被称为‘罪’,国家也不会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是一旦年满十四周岁,你们人生之中可以为所欲为的阶段就要画上句号了。自此之后,你们就会成为可‘罪’之人。”
“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犯罪呢?”一个同学问。于老师循声一看,提问的人浓眉大眼,鼻梁上架着一副无
框眼镜。他叫周晓龙,是班里的学习委员。
“首先,犯罪是有危害的行为。”于老师说,“所谓的‘有危害’指的是侵犯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人
的利益并且达到相当程度,并不是说任何有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比如,吸烟和闯红灯就不是犯罪。”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坐在最左边前排的同学说,“仅有危害行为不算犯罪,出现了危害的后果才算?”这位同学胖乎乎的,戴着一副大大的黑边眼镜,他叫李铭。
“不一定。”于老师说,“比如,张三想杀李四,于是下班后带着一把西瓜刀,来到李四居住的小区。正想趁着天黑行凶,忽见一辆警车从马路上驶来,赶忙藏起菜刀逃走。在这个例子里,张三杀人的目的没有实现。但他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性。”
“是啊!”另一个坐在最前排的男同学说,“李四要知道后面有人拿刀等着他,非得吓死不可!”说话的人是孙小闹,绰号“孙悟空”。他身材瘦小,尖脸尖下巴,眼睛不大却眨得很快。
“张三的行为不算犯罪吧?”周晓龙说,“他连刀都没拿出来呢!”
“算的!在张三买刀准备行凶的时候,就已经构成犯罪了。”于老师说,“我国《刑法》把犯罪分为四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于老师接着说:“所谓‘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所谓‘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所谓‘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而所谓‘犯罪既遂’,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所需条件的情形。这四种情形所对应的罪犯,分别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既遂犯。”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