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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纠纷实用法律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8900
  • 作      者:
    李园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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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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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钥匙系列·常见纠纷法律手册4:婚姻家庭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紧扣需要,用丰富案例和疑难解答,帮读者轻松掌握纠纷,解决法律知识;文本标准,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并标明公布文号及实施日期;内容实用,由专业人士精心编辑,通过图表、应用脚注等方式为纠纷解决提供全方位信息;快捷有效,实用附录和图书内容完美搭配,有效避免读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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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金钥匙系列·常见纠纷法律手册4:婚姻家庭纠纷实用法律手册》: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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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婚姻登记流程图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
相关复函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
……

二 结婚
三 重婚
四 离婚
五 同居
六 军婚
七 涉外婚姻
八 涉港、澳、台婚姻
九 监护、抚养
十 收养
十一 涉外收养(港澳台)
十二 赡养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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