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指导手册》:
(5)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兼做现场笔录),由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6)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当事人签名后送达;当事人拒绝的,由交通警察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7)立即向所属大队指定部门报告被拖移机动车的车种、车号、拖移地点及存放停车场名称等信息。
(8)实施拖移后在24小时内将《违法停车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连同证据资料交所属交警大队指定部门,并补办批准手续。
4.对不便拖移的大型车辆的处理。
对于不便拖移的大型车辆,应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到场,并警告其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的法律后果。经通知和警告后仍拒不到场并拒不驶离车辆的,应在拍照固定证据的同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勤务指挥部门协调其他警力,以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为由强制传唤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携带车辆钥匙到现场,由民警或指定的驾驶人移动车辆,并依法按照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进行处理。联系不到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的,固定证据后交由公安机关,事后以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依法查处。
5.拖移后的告知。
拖移车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拖移机动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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