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质量》:
2.资产负债观下的所得税会计差异
资产负债观下,要先确认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进而确认计量暂时性差异,最后再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以后期间,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暂时性差异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并未提及永久性差异,但并不代表永久性差异不存在。18号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并利用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来计量暂时性差异。对于永久性差异,其无论发生在任何时间,税法都是不允许抵扣的,不存在跨期分摊的问题,即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发生当期的损益,不会影响未来期间损益。对于资产,永久性差异指一项资产在未来取得经济利益时,按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意味着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无差异产生。对于负债,永久性差异指一项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依税法规定可抵扣的金额为零,此时该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无差异产生。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企业对永久性差异不需做任何账务处理,因此,对于永久性差异,无论哪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没有区别。
(1)计税基础的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分别计价,因而出现会计账面价值和税法计税基础的概念。
①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利润中抵扣的金额,可以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在会计处理上,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了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在某一时期的计税基础等于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一以前期间已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在后续计量中,因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出现差异。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依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2)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会使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方向,可将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资产来讲,当会计口径下的价值高于税收口径下的价值时,纳税时可以在本期抵扣不缴税,待以后再缴。对于负债来讲,当会计口径下的价值小于税收口径下的价值时,在纳税时可以在本期抵扣不缴税,待以后再缴。
企业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当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情况产生的除外:计税时,其摊销金额是商誉的。但是,对于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与权益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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