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银行业监管治理探索》:
此外,检查项目、典型案例、违规信息等方面的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还比较滞后。虽然目前银监会系统加大了EAST系统在现场检查中的推广和运用,但其应用范围和深度还不够,更多地用于协查和抽查,在基层部门广泛使用度不足。
(五)处罚裁量把握不一,检查权威性难以体现
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中,涉及处罚的条款以原则性内容居多,针对具体问题的细化标准较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查部门自由裁量度,便于相机选择处理,但由于缺乏统一明晰的标准,客观上又会造成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不同部门、不同时间开展的检查中发现的同类问题定性不一致,处理不一致,一碗水不能端平,让被监管机构感觉监管部门宽严不济,也给监管工作造成被动。而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银监局主要采取责成当事机构内部问责等监管措施,现场检查的警示震慑作用也发挥不够。
(六)正向激励不足,检查人员能动性难以调动
目前银监会系统现场检查人员正向激励普遍不足。问责要求比较具体、详细,但与职级、待遇和职业生涯发展配套的正向激励措施不多,对一些敢管敢查敢罚的现场检查人员保护力度不够,责、权、利不尽匹配。检查人员的业绩认同度较低,工作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工作表现得不到充分肯定,工作成果得不到充分重视,容易滋生疲劳倦怠情绪,甚至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在实际上压抑了检查人员的积极性、检查队伍的稳定性和检查人才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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