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英、美国家在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上强调个人权利和诉讼程序的公正对人权保障功能,它们认为对抗式的诉讼形式不仅更有利于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也是使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必要保证。在这种诉讼价值理念的主导下,为使案件事实通过初审程序得到充分的论证,将第一审程序设置得复杂精细,并配置以陪审团审判使案件的事实问题消化在第一审程序之中,而上诉的目的与功能并不在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而是保证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程序上的保障,因此上诉法院的任务不是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决定审判法院的审判遵循的程序是否合法和正当,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裁决是否源自保护被告人所有权利的公平审判。因此上诉制度通常被看作对判刑人的一种救济手段,而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再次追究和确认,也就限制了控诉方上诉权利的行使范围。同时,由于事实认定功能在初审法院得到充分的发挥,第二审的法院原则上只对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侧重于纠正初审裁判中的法律错误,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则尊重一审法院的裁判,自然也就没有必要设置重复性的复审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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