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债券融资实用手册》:
在这一体制下,地方享有更多财政收入,同时负责对地方基建投资的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这一改革有助于促进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相统一,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生产建设的积极性,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政自主权。这一时期市政建设融资模式也更为多样和灵活。1980年11月,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基本建设投资试行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拨改贷”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财政预算中的建设性支出比重不断下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包括城镇化建设这一传统公共财政领域也开始利用银行贷款,当时不少城市还大量向市民集资用于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变革区别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未从立法角度重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权责关系,而是管理角度的行政性分权。从改革探索角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各自情况开展不同试点,尽管短期内取得良好效果,但是从全国角度这一行政性分权体制缺乏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央财政的收入不足,影响了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控制力。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从1994年起建立新的政府问财政税收关系,将原来的财政包干制度改造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包括省和县)职权基础上的分税制,预算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1)中央和地方明确划分了各自的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范围;(2)中央和地方明确划分了各自财政收人的范围,明确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3)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即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以帮助实现地区平衡。此外,还清理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取消或减少了大量的政府收费项目;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度,统一个人所得税等。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在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明确了事权和支出范围,开始具有自身的税收收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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